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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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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中书令王珉意与胤同。太常孔汪议:“太始开元,
所以上祭四府君,诚以世数尚近,可得飨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迹所因也。向
使京兆尔时在七世之外,自当不祭此四王。推此知既毁之后,则殷禘所绝矣。”
吏部郎王忱议:“明堂则天象地,仪观之大,宜俟皇居反旧,然后修之。”骠骑
将军会稽王司马道子、尚书令谢石意同忱议,于是奉行,一无所改。
晋安帝义熙二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夏,应殷
祠。昔年三月,皇舆旋轸。其年四月,便应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议云:‘应用
孟秋。’台寻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非失。
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
月应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礼有丧则废
吉祭,祭新主于寝。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故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
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
于限三十月也。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就如所言,有丧可殷。隆安之初,果
以丧而废矣。月数少多,复迟速失中。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安国又启:
“范泰云:‘今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本不
同。既祔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太常刘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
’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兴宁三年二月,
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二殷策文见在庙。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
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内,不以废事。今以
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臣寻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用三十月辄殷,
皆见于注记,是依礼,五年再殷。而泰所言,非真难臣,乃以圣朝所用,迟速失
中。泰为宪司,自应明审是非,群臣所启不允,即当责失奏弹,而愆堕稽停,遂
非忘旧。请免泰、瑾官。”丁巳,诏皆白衣领职。于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兴三年四月,不得殷祠进用十月,计常限,则义熙三年冬又当殷;若
更起端,则应用来年四月。领司徒王谧、丹阳尹孟昶议:“有非常之庆,必有非
常之礼。殷祭旧准不差,盖施于经常尔。至于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旋幸,
理同受命。愚谓理运惟新,于是乎始。宜用四月。”中领军谢混、太常刘瑾议:
“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去年十月祠,虽于日有差,而情典允备,
宜仍以为正。”太学博士徐乾议:“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经传记籍,不见补殷
之文。”员外散骑侍郎领著作郎徐广议:“寻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宁康二年十月,殷祠。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则应用四月也。于时盖当有
故,而迁在冬,但未详其事。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则应用二年四月
也。是追计辛未岁十月,来合六十月而再殷。何邵甫注《公羊传》云,袷从先君
来,积数为限。‘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为袷祭’。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
领会之节,远因宗本也。昔年有故推迁,非其常度。宁康、太元前事可依。虽年
有旷近之异,然追计之理同矣。愚谓从复常次者,以推归正之道也。”左丞刘润
之等议:“太元元年四月应殷,而礼官堕失,建用十月。本非正期,不应即以失
为始也。宜以反初四月为始。当用三年十月。”尚书奏从王谧议,以元年十月为
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
曹郎范泰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
月殷,则犹在禫内。”下礼官议正。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丧
毕,然后袷于太祖。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且不禫即祭,
见讥《春秋》。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自汉文以来,一从权制,
宗庙朝聘,莫不皆吉。虽祥禫空存,无綅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殷
祠礼既弗殊,岂独以心忧为碍。”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
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
太常丞臣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
二十七月既禫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礻
覃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
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禫。’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
禘也。案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禘则
禘,遇袷则袷。郑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
《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
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
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宜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是皇宋
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诏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
得为,得用孟秋与不?”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记》云:‘天子祫禘祫尝
祫烝。’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
启议,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
三十月辄殷祠。博士徐乾据《礼》难安国。乾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
用冬夏。于时晋朝虽不从乾议,然乾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
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诏可。
晋武帝咸宁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之祀,天地明堂去
乐,且不上胙。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后,不作乐。初,永嘉中,
散骑常侍江统议曰:“《阳秋》之义,去乐卒事。”是为吉祭有废乐也,故升平
末行之。其后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后十月殷祭,从太常丘夷等议,撤乐。
逌寻详今行汉制,无特祀之别。既入庙吉禘,何疑于乐。”
史臣曰:闻乐不怡,故申情于遏密。至于谅闇夺服,虑政事之荒废,是以乘
权通以设变,量轻重而降屈。若夫奏音之与寝声,非有损益于机务,纵复回疑于
两端,固宜缘恩而从戚矣。宋世国有故,庙祠皆悬而不乐。
卷十七 志第七
◎礼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诛徐羡之等,仇耻已雪,币告太庙。元嘉三年
十二月甲寅,西征谢晦,告太庙、太社。晦平,车驾旋轸,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事毕,
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
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冯依也。事亡如存,若
常在也。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迎。夫不迎而送,
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
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仪,岂是
敬神之典!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礼官详判。
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
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
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往。《祭统》‘迎牲而
不迎尸’。《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也。’与今仪注不迎而
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
尸出,送于庙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
矣。《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庙中,则全
于君。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
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经
礼。道娱、珉所据难从。今众议不一,宜遵旧体”。诏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
祀。谨按禘袷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
《周礼》所谓凡四时之间祀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
称‘天子袷尝,诸侯烝袷。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子先袷然后时祭,
诸侯先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
其月各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
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谷梁传》曰:‘著袷尝也。’昭公
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
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岂容二事,推期而往,
理尤可知。寻殷烝祀重,祭荐礼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
渎’。今隔旬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旧说,皆云
殊朔。晋代相承,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
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
为之三月不举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正。太学博士江
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
依《礼》传,使有司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
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
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羊豕
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
‘鸡惮牺,不详。’今何以用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
娱等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
雌尔,秋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
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若如学议,春祠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
以从《月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又议称:“凡
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
宗庙也。四牲不改,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求详
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后。有司奏:
“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
太学博士傅休议:“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绍广汉殇
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
晋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议:
“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祠
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
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
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议以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
子出嗣,不得谓小。昔第五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有司奏:
“朗先嗣营阳,告庙临轩。检继体为旧,不告庙临轩。”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
王燮之议:“南丰昔别开土宇,以绍营阳,义同始封,故有临轩告庙之礼。今歆
奉诏出嗣,则成继体,先爵犹存,事是传袭,不应告庙临轩。”祠部郎朱膺之议:
“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诏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
殿中郎徐爰议:“营阳继体皇基,身亡封绝,恩诏追封,锡以一城。既始启建茅
土,故宜临轩告庙。今歆继后南丰,彼此俱为列国,长沙、南丰,自应各告其祖,
岂关太庙?事非始封,不合临轩。同博士王燮之议。”参详,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舆
驾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
《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
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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