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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17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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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
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二年,诏:“凡值丧,
除蒙古、色目人员各从本俗外,管军官并朝廷职不可旷者,不拘此例。”五年,
枢密院臣议:“军官宜限以六月,越限日以他人代之,期年后,授以他职。”七
年,议:“已除官员,若有病故及因事不能赴任者,即牒所在官司,否则亲邻主
首,呈报上司,别行铨注。”八年,吏部言:“赴任官即将署事月日飞申,以凭
标附,有犯赃事故,并仰申闻。”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
色目仿效汉人者,不用。”部议:“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凡官员便养:至大三年,诏:“铨选官员,父母衰老气力单寒者,得就近迁
除,尤为便益。果有亲年七十以上,别无以次侍丁,合从元籍官司保勘明白,斟
酌定夺。”
凡远年求叙:元贞元年,部拟:“自至元二十八年三月为限,于本处官司明
具实迹保勘,申覆上司迁叙。”大德七年,议:“求叙人员,具由陈告,州县体
覆相同,明白定夺,依例叙用。”
○铨法下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
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
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劄,注从七品职事。
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
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
本司历过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
回降。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
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未得从七
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
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已补人员,合同随
朝一考升一等注授。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
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中统四年正月
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
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宣命充宣使者,拟出
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至元二十年,吏
部言:“准内外诸衙门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
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
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
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拟充巡检。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
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
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一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
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
税醋使。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
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
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
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
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
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
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
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
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
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
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
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
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
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
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
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
历月日不准。”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
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
“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
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选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
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
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已拟在役听候。”省议:
“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选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
见任未满、已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
杂职不预。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
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知
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
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
职不预。”
凡岁贡吏员: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
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
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皆自岁贡中
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
选本管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
岁贡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申解贡。各
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
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
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本州本路以上,
再试贡解。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
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二十二年,省
拟:“呈试吏员,先有定立贡法,各道按察司上路总管府凡三年一贡,儒、吏各
一人,下路二年贡一人,以次籍记,遇各部令史有阙补用。若随路司吏及岁贡儒
人,先补按察书吏,然后贡之于部,按察书吏依先例选取考试,唯以经史吏业不
失章指者为中选。随路贡举元额,自至元二十三年为始,各道按察司每岁于书吏
内,以次贡二名,儒人一名必谙吏事,吏人一名必知经史者,遇各部令史有阙,
以次勾补。”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修谨者,各路
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
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
座试验收补。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
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至治二年,
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凡补用吏员: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
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
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
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
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
补用。”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
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令史
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
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
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
官不预。”二十二年,宣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
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
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
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
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
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
名内选。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大德三年,
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
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国子监令译史,于籍
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
用,考满从七品迁用。宣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
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
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选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四年,
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
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选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
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
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
听于各道宣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
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
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司吏内遴选。”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
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
于籍记令史内发补。”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
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
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选补。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
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
员,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
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
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
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
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
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
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十年,
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
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
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户、
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
试选。”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
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
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选保。”二
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选,半于上名部
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
各一名,从本院长官选。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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