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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2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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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
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
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
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
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盐法
大都之盐: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
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
统钞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其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
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属当道,以局官侵盗
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
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
小民之意。如朝廷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矣。”
既而大都路备三巡院及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建言,皆如御史所陈。
户部乃言,以谓“榷盐之法,本以裕国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罢大都运司,令河
间运司兼办。每岁存留盐数,散之米铺,从其发卖。后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
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当时立法严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官
纲船人等多有侵盗之弊,复从民贩卖,而罢所置之局。未及数载,有司屡言富商
高抬价直之害。运司所言纲船作弊,盖因立法不严,失于关防所致。且各处俱有
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岂有京城之内,乃革罢官卖之局。宜准本部尚
书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局日卖十引,设卖
盐官二员,以岁一周为满,责其奉公发卖。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毋令
杂灰土其中,及权衡不得其平。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如
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
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其所
卖价钞,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轮次提调之。仍委官巡视,如有豪强兼利之徒,频
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从提调巡督官痛治之。仍令运司严督押运之人,设法
防禁,毋致纵令纲船人等作弊。其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四月二十六日,
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户部云:“近奉文帖,起运至元二年京廒发卖食
盐一万五千引,令两平称收,如数具实申部。除各纲淹没短少盐计八百四十八引,
本廒实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万一百引付各局发卖,见存盐四千五
十有二引,支拨欲尽。所据至元三年食盐,宜依例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赴
都,庶民间食用不阙。”户部准其所言,乃议:“京廒食盐,今岁宜从河间运一
万五千引,其脚价席索等费,令运司于盐课钱内通算支用。仍召募有产业船户,
互相保识,每一千引为一纲,就差各该场官一员,并本司奏差或监运巡盐官,每
名管押一纲,于大都兴国等场见收盐内验数,分派分司官监视,如数两平支收,
限三月内赴京廒交卸,取文凭赴部销照。但有杂和沙土,湿润短少数,并令本纲
船户、押运场官、奏差监运诸人,如数均赔,依例坐罪。”中书如户部所议行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建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
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
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侵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名曰一贯二
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调数处耳。又常
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
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
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名为和顾,实乃强夺。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
商巨贾之载米粟者,达官贵人之载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贿而放行,所拘留者,
皆贫弱无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渗溺侵盗,弊病多端。既达京廒,又不得依
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狼顾
不前,使京师百物涌贵者,实由于此。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钞七贯,
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
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
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岂忍徒费国家,而使百物贵也。宜从宪台具呈中书省,
议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出榜文播告盐商,从便入京兴贩。若常白盐所用
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
楫通而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贱,而盐亦不贵矣。”御史台以其言具呈中书,而河
间运司所申,亦如前议。
户部言:“运司及大都路讲究,即同监察御史所言,元设盐局,合准革罢,
听从客旅兴贩。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宜从都省闻奏。”二月初
五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河间之盐: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户部云:“本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
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
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乞转呈都
省,颁降诏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本部具呈中书省,遂于四月十七日上奏,
降旨戒饬之。
七月,又据河间运司申:“本司办课,全藉郡县行盐地方买食官盐。去岁河
间等路旱蝗阙食,累蒙赈恤,民力未苏,食盐者少。又因古北口等处,把隘官及
军人不为用心诘捕,大都路所属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诸人装载疙疸盐于街
市卖之,或量以斗,或盛以盘,明相馈送。今紫荆关捕获犯人张狡群等所载疙疸
盐,计一千六百余斤。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将及百起。若不申闻,恐年终
课不如数,虚负其咎。”本部具呈中书省,照会枢密院给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据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徭,实理民之
大本。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余盐三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
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每年额盐,勒令见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
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买盐之资。如蒙
矜闵,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本部以钱
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具呈中书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
之。
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
有五万。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已经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万引。外
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
户部又以所言具呈中书省,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四月
十二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山东之盐:元统二年,户部呈:“据山东运司准济南路牒,依副达鲁花赤完
者、同知阇里帖木儿所言,比大都、河间运司,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
本部。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
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侵碍国课。本司既与济南路讲究便益,宜准所言。”
中书省令户部复议之,本部言:“河间运司定设奏差一十二名,巡盐官一十六名,
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一十二名。”
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二月,又据山东运司备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
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旧改为食盐,
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纳课钞,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运司移文
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峄等州,从长讲究,互言食盐为便。及准本司运使辛朝
列牒云:“所据零盐,拟依登、莱等处,铨注局官,给印置局,散卖于民,非惟
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民免刑配之罪。”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
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
食盐,官民俱便。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至元二年,御史台据山东肃政廉访司申:“准济南路备章丘县申‘见奉山东
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除客商承办之外,见存十三万引,绝无买者,
将及年终,岁课不能如数。所据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俱近盐场,与大、
小清河相接,客旅兴贩,宜依商河、滕、峄等处,改为食盐,权派八千引,责付
本处有司自备席索脚力,赴已拟固堤等场,于元统三年依例支出,均散于民’等
事,窃照山东运司,初无上司明文,辄擅散民食盐,追纳课钞,使民不得安业。
今于至元元年正月、二月,两次奉到中书户部符文,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
得桩配于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寝匿符文,依前差人驰驿,督责州县,临逼百
姓,追征食盐课钞,不无扰害。据本司恣意行事,玩法扰民,理应取问,缘系办
课之时,宜从宪台区处。又据监察御史所呈,亦为兹事。若便行取问,即系办课
时月,具呈中书省区处。”户部议呈:“行盐食盐已有定所,宜从改正。若准御
史台所呈,取问运司,却缘盐法例应从长规画,似难别议。”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陕西之盐:至元二年九月,御史台准陕西行台咨备监察御史帖木儿不花建言:
“近蒙委巡历奉元东道,至元元年各州县户口额办盐课,其陕西运司官不思转运
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甫及旬月,杖限追钞,不问民之无
有。窃照诸处运司之例,皆运官召商发卖,惟陕西等处盐司,近年散于民户。且
如陕西行省食盐之户,该办课二十万三千一百六十四锭有余。于内巩昌、延安等
处认定课钞一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锭,庆阳、环州、凤翔、兴元等处岁办课一万七
千九百八十五锭,其余课钞,先因关陕旱饥,民多流亡,准中书省咨,至顺三年
盐课,十分为率,减免四分,于今三载,尚有亏负。盖因户口凋残,十亡八九,
纵或有复业者,家产已空,尔来岁颇丰收,而物价甚贱,得钞为艰。本司官皆勒
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富家无以
应办,贫下安能措画?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
妻子。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旧债未偿,新引
又至,民力有限,官赋无穷。又宁夏所产韦红盐池,不办课程,除巩昌等处循例
认纳乾课,从便食用外,其池邻接陕西环州百余里,红盐味甘而价贱,解盐味苦
而价贵,百姓私相贩易,不可禁约。以此参详,河东盐池,除捞盐户口食盐外,
办课引数,今后宜从运官设法,募商兴贩。但遇行盐之处,诸人毋得侵扰韦红盐
法。运司每岁分轮官吏监视,听民采取,立法抽分,依例发卖,每引收价钞三锭。
自黄河以西,从民食用,通办运司元额课钞。因时夹带至黄河东南者,同私盐法
罪之,陕西兴贩解盐者不禁。如此庶望官民两便,而课亦无亏矣。”
又据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所陈云:“陕西百姓,许食解盐,近脱荒
俭,流移渐复,正宜安辑,而盐吏不察民瘼,止以恢办为名,不论贫富,散引收
课,或纳钱入官,动经岁月,犹未得盐。盖因地远,脚力艰涩。今后若令大河以
东之民,分定课程,买食解盐,其以西之民,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则官不
被扰,民无荡产之祸矣。且解盐结之于风,韦红之盐产之于地,东盐味苦,西盐
味甘,又岂肯舍其美而就其恶乎?使陕西百姓,一概均摊解盐之课,令食韦红之
盐,则盐吏免巡禁之劳,而民亦受惠矣。”本台详所言盐法,宜从省部定拟,具
呈中书省,送户部议之。本部议云:“陕西行台所言盐事,宜从都省选官,前赴
陕西,与行省、行台及河东运司官一同讲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陕西行省,仍摘委河东运司正官一员赴省,一同再行讲究。
三月初二日,陕西行省官及李御史、运司同知郝中顺会巩昌、延安、兴元、奉元、
凤翔、邠州等官,与总帅汪通议等,俱称当从御史帖木儿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
限以黄河为界,令陕西之民从便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
其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散者,依已散州县,一体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
散食盐引价同。见纳乾课,办钞七万锭,通行按季输纳,运司不须散引。如此则
民不受害,而课以无亏矣。郝同知独言:“运司每岁办课四十五万锭,陕西该办
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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