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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2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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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行中书省所辖三路:
脱脱禾孙马站六处,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头,驴一百七十一头,
羊六百五十口。
○弓手
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内而京师,有南北两城兵马司,外而诸路府
所辖州县,设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置巡军弓手,而其数则有多寡之不同。
职巡逻,专捕获。官有纲运及流徙者至,则执兵仗导道,以转相授受。外此则不
敢役,示专其职焉。
世祖中统五年,随州府驿路设置巡马及马步弓手,验民户多寡,定立额数。
除本管头目外,本处长官兼充提控官。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
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则不在此限。违者笞
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州县城池相离远处,其间五七十里,
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须完备,令本县长官提
调。不及二十户者,依数差补。若无村店去处,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
须及二十户数。其巡军别设,不在户数之内。关津渡口,必当设立店舍弓手去处,
不在五七十里之限。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
脱、窑冶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
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户内均摊。若有失盗,勒令当该弓手,定立三
限盘捉,每限一月。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据弓
手,如一月不获,强盗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不获,强盗二十七下,窃盗
一十七下;三月不获者,强盗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数及一半
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议:“随路户数,多寡不同,兼军站不该差发,似难均摊。
拟合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处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计内,每一百户
选差中户一名当役,本户合当差发税银,却令九十九户包纳。”从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军,其所辖州县合设弓手,俱于本路包银等户选
丁多强壮者充,验各处州县户数多寡、驿程紧慢设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备。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闲弓马之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少
者,亦宜增置。除捕盗防转,不得别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各主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处,弓手一千
四百名;北城一十七处,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贼巡马,先令执持闷棍以行,贼众多有弓箭,反
致巡军被伤。今议给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各令置备防盗。”从
之。
仁宗延祐二年,从江南行御史台请,以各处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
年者罢之,还当民役,别于相应户内补换。
急递铺兵
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元制,设急递铺,以达四方文书之往来,其所系
至重,其立法盖可考焉。
世祖时,自燕京至开平府,复自开平府至京兆,始验地里远近,人数多寡,
立急递站铺。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则设一铺,于各州县所管民户及漏籍
户内,签起铺兵。
中统元年,诏:“随处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铺丁五人。各处县官,置
文簿一道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所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所辖转递人姓名,
置簿,令转送人取下铺押字交收时刻还铺。本县官司时复照刷,稽滞者治罪。其
文字,本县官司绢袋封记,以牌书号。其牌长五寸,阔一寸五分,以绿油黄字书
号。若系边关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锁,于上重别题号,及写某处文字,发遣时刻,
以凭照勘迟速。其匣子长一尺,阔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红字书号。已上牌匣俱
系营造小尺,上以千字文为号,仍将本管地境、置立铺驿卓望地名,递相传报。”
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各路总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点。州县亦委有
俸末职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轻者笞四十,赎铜,再犯罚俸一
月,三犯者决。总管府提点官比总管减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赎铜,再犯罚俸半
月,三犯者决。铺兵铺司,痛行断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县官,用心照刷及点视阙少铺司铺兵。凡有递转文字到,
铺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当该铺兵,裹以软绢包袱,更用油绢卷缚,夹版束系,
赍小回历一本,作急走递,到下铺交割附历讫,于回历上令铺司验到铺时刻,并
文字总计角数,及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或乱行批写字样,如此附写一行,铺司
画字,回还。若有违犯,易为挨问。随路铺兵,不许顾人领替,须要本户少壮人
力正身应役。每铺安置十二时轮子一枚、红绰楔一座,并牌额及上司行下、诸路
申上铺历二本。每遇夜,常明灯烛。其铺兵每名备夹版、铃攀各一付,缨枪一,
软绢包袱一,油绢三尺,蓑衣一领,回历一本。各处往来文字,先用净检纸封裹
于上,更用厚夹纸印信封皮。各路承发文字人吏,每日逐旋发放,及将承发到文
字,验视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批写字样,分朗附簿。
九年,左补阙祖立福合言:“诸路急递铺台,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国家
设官署名字,必须吉祥者为美,宜更定之。”遂更为通远铺。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递铺时,取不能当差贫户,除其差发充铺兵,
又不敷者,于漏籍户内贴补。今富人规避差发,求充铺兵,乞择其富者,令充站
户,站户之贫者,却充铺兵。”从之。
二十八年,中书省定议:“近年入递文字,封缄杂乱,发遣无时,今后省部
并诸衙门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下去处,类为一缄。如往江淮行省
者,凡江淮行省不以是何文字,通为一缄。其他官府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
事,别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到即行。铺司须能附写文历,辨定时刻,铺
兵须壮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随即易换。”
三十一年,大都设置总急递铺提领所,降九品铜印,设提领三员。
英宗至治三年,各处急递铺,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吏内差充,使
之专督其事。一岁之内,能尽职者,从优补用;不能者,提调官量轻重罪之。
凡铺卒皆腰革带,悬铃,持枪,挟雨衣,赍文书以行。夜则持炬火,道狭则
车马者,负荷者,闻铃避诸旁,夜亦以惊虎狼也。响及所之铺,则铺人出以俟其
至。囊板以护文书不破碎、不襞积,折小漆绢以御雨雪,不使濡湿之。及各铺得
之,则又展转递去。
鹰房捕猎
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
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然地有禁,
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亲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
度,谓之飞放。故鹰房捕猎,皆有司存。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
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乃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其差发,除纳
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
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及世祖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
制焉。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无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
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
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
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二十八户。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
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䴙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一所,管领鹰房打捕
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一所,宣授管
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一所,宣授
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普赛因
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
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河东宣慰司打捕
户,五百九十八户。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
冀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
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打捕户,
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济南路
打捕户,三十六户。般阳路二十一户。东平路三十四户。曹州八十四户。德州一
十户。濮州三十一户。泰安州五户。东昌路一户。真定路九十一户。顺德路一十
九户。广平路一十九户。冠州五户。恩州二户。彰德三十七户。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保定路三十一户。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随路提举司一千
一百九十一户。河间鹰户府二百七十六名。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
三百九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扠捕
提领所捕户,四十户。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
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
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真定
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扬州等处打
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
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
十二户。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鱼网提举司二千
五百一十九户。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虽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为治,是故道之以德义,而民弗
从,则必律之以法,法复违焉,则刑辟之施,诚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
以立威,乃所以辅治也。故《书》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
专务黩刑任法以为治者,无乃昧于本末轻重之义乎!历代得失,考诸史可见已。
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颇伤严刻。及世祖平宋,
疆理混一,由是简除繁苛,始定新律,颁之有司,号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时,
又以格例条画有关于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英宗时,复命宰
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其书之大纲有三:一曰诏
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有四,条格为条一千一百五十有一,
断例为条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来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
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
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鐐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
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
劓、劊⒐⒋蟊傥逍蹋笫莱庑蹋艘泽住⒄取⑼健⒘鳌⑺辣肝逍讨
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
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
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
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
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
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
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
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
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
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辽阳,湖广,迤北。
死刑:
斩,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綛ī椋喝拢洹?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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