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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第2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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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熟铁器,不在禁限。江南铁货及生熟铁器,不得于淮、汉以北贩卖,违者

以私铁论。

诸卫辉等处贩卖私竹者,竹及价钱并没官,首告得实者,于没官物约量给赏。

犯界私卖者,减私竹罪一等。若民间住宅内外并阑槛竹不成亩,本主自用外货卖

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严者罪之,仍于解由内开写。

诸私造唆鲁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有首告者,

于没官物内一半给赏。诸蒙古、汉军辄酝造私酒醋曲者,依常法。诸犯禁饮私酒

者,笞三十七。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

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诸匿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但犯笞五十,入门

不吊引,同匿税法。诸办课官,估物收税而辄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监临官吏辄

于税课务求索什物者,以盗官物论,取与同坐。诸办课官所掌应税之物,并三十

分中取一,辄冒估直,多收税钱,别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应收税而收税者,

各以其罪罪之,廉访司常加体察。诸在城及乡村有市集之处,课税有常法。其在

城税务官吏,辄于乡村妄执经过商贾匿税者,禁之。诸办课官,侵用增余税课者,

以不枉法赃论罪。诸职官,印契不纳税钱者,计应纳税钱,以不枉法论。

诸市舶金银铜钱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等,不得

私贩下海,违者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各杖一百七,船物没官,有首告

者,以没官物内一半充赏,廉访司常加纠察。诸市舶司于回帆物内,三十分抽税

一分,辄以非理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诸舶商、大船给公验,小船给公凭,

每大船一,带柴水船、八橹船各一,验凭随船而行。或有验无凭,及数外夹带,

即同私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并没官,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公验内批写物货不

实,及转变渗泄作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财物没官;舶司官吏容隐,断罪不

叙。诸番国遣使奉贡,仍具贡物,报市舶司称验,若有夹带,不与抽分者,以漏

舶论。诸海门镇守军官,辄与番邦回舶头目等人,通情渗泄舶货者,杖一百七,

除名不叙。诸中卖宝货,耗蠹国财者,禁之。诸云南行使法,官司商贾辄

以他入境者,禁之。

○大恶

诸大臣谋危社稷者诛。诸无故议论谋逆,为倡者处死,和者流。诸潜谋反乱

者处死,宅主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同罪,内能悔过自首者免罪给赏,不应捕人首告

者官之。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凌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者减

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其相须连坐者,各以其罪罪之。诸父谋反,子异籍

不坐。诸谋反事觉,捕治得实,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诸匿反叛不首者,

处死。诸妖言惑众,啸聚为乱,为首及同谋者处死,没入其家;为所诱惑相连而

起者,杖一百七。诸假托神异,狂谋犯上者,处死。诸乱言犯上者处死,仍没其

家。诸指斥乘舆者,非特恩,必坐之。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

诸职官辄指斥诏旨乱言者,虽会赦,仍除名不叙。

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因风狂者处死。诸醉后殴其父母,

父母无他子,告乞免死养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诸子弑其继母者,与嫡母

同。诸部内有犯恶逆,而邻佑、社长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问,皆罪之。诸子

弑其父母,虽瘐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诸殴伤祖父母、父母者,处死。诸谋

杀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恶逆论。诸挟仇殴死义父,及杀伤幸获生免者,皆处死。

诸图财杀伤义母者,处死。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

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

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

地公据。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

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诸妇殴舅姑者,处死。诸因奸殴死其夫及其舅姑

者,凌迟处死。诸弟杀其兄者,处死。诸父子同谋杀其兄,欲图其财而收其嫂者,

父子并凌迟处死。诸兄因争,殴其弟,弟还殴其兄,邂逅致死,会赦,仍以故杀

论。诸嫂叔争,杀死其嫂者,处死。诸因争虐杀其兄者,虽死仍戮其尸。诸因争

移怒,戳伤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远。诸挟仇殴死其伯叔母者,处死。诸

因争兄弟同谋殴死诸父者,皆处死。诸挟仇故杀其从父,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

同。诸妻因争杀其夫者,处死。诸妇人问医人买毒药杀其夫者,医人同处死。诸

妻杀伤其夫,幸获生免者,同杀死论。诸婿因醉杀其妇翁,偶获生免者,罪与已

死同。

诸奴杀伤本主者,处死。诸奴诟詈其主不逊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满

日归其主。诸奴故杀其主者,凌迟处死。诸奴殴死主婿者,处死。

诸挟仇杀伤人一家,俱获生免者,与已死同。其同谋悔过不至者,减等论。

诸以奸尽杀其母党一家者,凌迟处死。诸兄挟仇,与子同谋杀其弟一家者,皆处

死。

诸支解人,煮以为食者,以不道论,虽瘐死,仍征烧埋银给苦主。诸魇魅大

臣者,处死。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

诸造蛊毒中人者,处死。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凌迟处死,仍没其家产。其同

居家口,虽不知情,并徙远方。已行而不曾杀人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财,

杖一百七,徒三年。谋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应死之人,能自首,或

捕获同罪者,给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奸非

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奸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

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四等。强奸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

减一等,妇人不坐。其媒合及容止者,各减奸罪三等,止理见发之家,私和者减

四等。诸指奸不坐。诸无夫妇人有孕,称与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妇。诸宿

卫士与宫女奸者,出军。诸翁欺奸男妇,已成者处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妇归

宗。和奸者皆处死。男妇虚执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处死;

虚执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妇招虚者,杖一百七,发付夫家从其嫁卖。妇告

或翁告同。若男妇告翁强奸已成,却问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妇妄告重事,笞三十

七,归宗。诸欺奸义男妇,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妇并不坐。妇及其

夫异居当差,虽会赦,仍异居。诸男妇与奸夫谋诬翁欺奸,买休出离者,杖一百

七,从夫嫁卖,奸夫减一等,买休钱没官。诸与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

远,奸妇从夫所欲。诸嫂寡守志,叔强奸者,杖九十七。诸与同居侄妇奸,各杖

一百七,有官者除名。诸强奸侄妇未成者,杖一百七。诸与兄弟之女奸,皆处死;

与从兄弟之女奸,减一等;与族兄弟之女奸,减二等。诸居父母丧欺奸父妾者,

各杖九十七,妇人归宗。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妇人听其夫嫁卖。诸因奸偷

递家财,止以奸论。诸雇人之妻为妾,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奸论。因又

与杀其夫者,皆处死。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诸奸不理首原。诸奸生男女,

男随父,女随母。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断后并勒还俗,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

虽和同强,女不坐。凡称幼女,止十岁以下。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

赎。诸十五岁未成丁男,和奸十岁以下女,虽和同强,减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诸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

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妇人不坐。

诸职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禄人犯者同。诸职官求奸未成者,笞

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诸职官因谑部民妻,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罢职,

降二等杂职叙,记过。诸职官强奸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职官因

奸,买部民妾,奸非奸所捕获,止以买部民妾论,笞三十七,解职别叙。诸监临

官与所监临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诸职官与倡优之妻奸,因娶为妾者,

杖七十七,罢职不叙。诸监临令人奸污所部寡妇者,杖八十七,除名。诸蛮夷官

擅以籍没妇人为妻者,杖八十七,罢职记过,妇人笞四十七。

诸主奸奴妻者,不坐。诸奴有女,已许嫁为良人妻,即为良人,其主辄欺奸

者,杖一百七,其妻纵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愿为婚者,减元议财钱之半,

不愿者,追还元下聘财,令父收管,为良改嫁。诸奴奸主女者,处死。诸以傔

从与命妇奸,以命妇从奸夫逃者,皆处死。诸强奸主妻者,处死。诸奴与主妾奸

者,各杖九十七。诸良民窃奴婢生子,子随母还主,奴窃良民生子,子随母为良,

仍异籍当差。诸奴婢相奸,笞四十七。

诸夫受财,纵妻为倡者,夫及奸妇、奸夫各杖八十七,离之。若夫受财,勒

妻妾为倡者,妻量情论罪。诸和奸,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

奸妇归其夫。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与人奸者,杖七十七,妻不坐,

离之。诸婿诬妻父与女奸者,杖九十七,妻离之。诸夫指奸而弃其妻,所指奸夫

辄停妻而娶之者,两离之。

诸奸夫奸妇同谋杀其夫者,皆处死,仍于奸夫家属征烧埋银。诸因奸杀其本

夫,奸妇不知情,以减死论。诸妻与人奸,同谋药死其夫,偶获生免者,罪与已

死同,依例结案。诸妇人为首,与众奸夫同谋,亲杀其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同

谋者如常法。诸夫获妻奸,妻拒捕,杀之无罪。诸与无夫妇奸,约为妻,却殴死

正妻者,处死。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皆处死。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

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若于奸所杀其奸夫,而妻

妾获免,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诸奸夫杀死奸妇者,与故杀常人

同。诸求奸不从,殴死其妇,以强盗持仗杀人论。诸两奸夫与一奸妇皆有宿约,

其先至者因斗杀其后至者,以故杀论。

○盗贼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仍以造意之人为首,随从者各减一等。或二罪以上

俱发,从其重得论之。诸窃盗初犯,刺左臂,谓已得财者。再犯刺右臂,三犯刺

项。强盗初犯刺项,并充警迹人,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妇人

犯者,不在刺字之例。诸评盗赃者,皆以至元钞为则,除正赃外,仍追倍赃。其

有未获贼人,及虽获无可追偿,并于有者名下追征。诸犯徒者,徒一年,杖六十

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皆先决讫,然后发遣合属,带鐐居役。应配役人,随有金银铜铁洞冶、屯田、堤

岸、桥道一切等处就作,令人监视,日计工程,满日放还,充警迹人。诸盗未发

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依例给赏。其于事主有所损伤,及准首再

犯,不在原免之例。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

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

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

结。

诸强盗持仗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

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不持仗伤人者,惟造意及下手

者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一年半,十贯以下徒二年;每十贯加一等,至四十贯,

为首者死,余人各徒三年。若因盗而奸,同伤人之坐,其同行人止依本法,谋而

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减一等坐之。

诸窃盗始谋而未行者,笞四十七;已行而不得财者,五十七;得财十贯以下,

六十七;至二十贯,七十七。每二十贯加一等,一百贯,徒一年,每一百贯加一

等,罪止徒三年。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流。

诸盗驼马牛驴骡,一陪九。盗骆驼者,初犯为首九十七,徒二年半,为从八

十七,徒二年;再犯加等;三犯不分首从,一百七,出军。盗马者,初犯为首八

十七,徒二年,为从七十七,徒一年半;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军。盗牛者,

初犯为首七十七,徒一年半,为从六十七,徒一年;再犯加等,罪止一百七,出

军。盗驴骡者,初犯为首六十七,徒一年,为从五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止

徒三年。盗羊猪者,初犯为首五十七,刺放,为从四十七,刺放;再犯加等,罪

止徒三年。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诸强盗

再犯,仍刺。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诸以药迷瞀

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

事主,并以强盗论。诸官民行船,遭风著浅,辄有抢虏财物者,比同强盗科断。

若会赦,仍不与真盗同论,征赃免罪。诸强盗出外国,其边臣执以来献者,赐金

帛以旌之。诸盗乘舆服御器物者,不分首从,皆处死。知情领卖,克除价钱者,

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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