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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公案-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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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萧望夫妇,葬伏虎山。置有祭田百亩,支下子孙轮祭收租,议定每支以二十年为率。祖议血证。今年例该身祭。

馨捏奴占祖山,耸台祖祀。祖非一脉,何以脉出同源?既分主仆,必异名讳。显见强宗抗族。乞爷锄强扶弱,追复祖祭,死生冤明。上诉。

王府尊看了诉状,乃叫萧馨同来对理。萧馨曰:“小的六世祖夫妇合葬安宁村二百余年,子孙二千,年年致祭。谁不知萧罄是小的老奴之孙?今罄等非惟不甘为人仆,造谋设意,企欲占山占田,雄据一方,以图风水。”萧罄曰:“小的祖公支下,共九大房。萧馨六房,住居祖屋;小的三房,迁居安宁。往常他祭六年,小的祭三年:后来小的贫难,他便一概祭去。今年本该小的祭祖管田,他便不容小的祭扫。均是祖祀,均是祖产,怎么他们六房人众,公然占去?若是主仆,祖上怎么有此公议?”

王爷曰:“拿上公议来看。”上载:立议约人萧葱、萧薇等。今有坟山一所,坐落土名安宁山。茔葬祖公萧望、祖婆胡氏于上,祖田百亩池园,一应九房互为管守,每房例管十年。周而复始,毋得争占。

旧居六,所居三房,各道公议。如有不公不法,房即以不孝,赴官理论。洪武三年,五月初五日,立公议。七世孙萧葱、萧薇书。

王爷看了议约,乃问萧馨曰:“尔祖宗已有议约,则萧罄不为假争。怎么见得是尔奴仆?此必是你房数人多,他的人寡,你故不肯认他!不然主仆怎敢脉脉同字?”萧馨曰:“此奴来到小的家内,便不敢将大名来叫,只报乳名;况且去此六十余里,哪里知他冒名冒讳?”王爷曰:“你有二千余人,他止七八十人,怎么阻得你住,不容你祭?必是你以强凌弱,叫拿山邻里长来此再问。”差人即去拘得里长汪广和山邻冠儒、习诗到府。王爷问曰:“萧馨、萧罄争山,哪个是真?”谁想三人俱受萧罄之贿,即偏证曰:“小的不知山是哪个的?只是见萧罄家中年年祭扫,小人俱受他酒肉之惠。萧馨家中,间了数年,亦来祭扫一次。来则人伴甚众,每近方亲邻,各送胙肉。此都是小人知的。其余山之真假,乃萧家远年之事,小的实是不知。”

王爷曰:“据山邻之言,则新旧人居,果是一族。照依议约,共祭便是。何必再争?”萧馨见王知府不能辨奸,乃权时应曰:“悉凭老爷公断。”遂出府门,写状竟往都察院郭爷处去告。

于是写了状词,进入都院去告:告状人萧馨,系昆明县五都民籍,告为辨奸事。老奴萧富三子,看守祖坟,耕种祀田百亩,二百余年。突出萧罄兄弟,不甘奴分,冒充九房支系,坟田悉霸,不容祀扫。

奴占主山,祖归非类,天地大变。叩天辨剪奸顽。上告。

郭爷见了状词,即呼萧馨上堂,亲审问曰:“尔这山经过丈量,载有字号、亩数未有?”萧馨曰:“小的此山及田园,一概俱是万历八年七月,凭五都十个排年公正里长,逐段量过,记载县中鱼鳞册,十分明白。”郭爷曰:“既有册籍,尔且出外俟候。”郭爷即出牌,仰本县速解县中实徵鱼鳞册及萧罄等赴院。知县即时解至都院。郭爷坐堂,吏呼原、被告听审。萧罄等俱于堂下听候。郭爷乃将县册前后看过。见上载有来字一千三百号:“坟山一段,二名安宁,计丈八百二十亩,业主萧馨。

安宁山祭田。”又得来字一千三百一号:“土名山前,计丈三亩。业主萧馨。”又来字几号田及来字几号鱼池、菜园,俱写业主萧馨。佃仆萧罄,并无萧罄管业等名。又观萧罄户下,某山、某田、某地,俱八都,水字,某字、某号,方载业主萧罄名色。郭爷便叫萧罄问曰:“你既都是萧氏子孙,怎么这丈量时分,俱载佃仆萧罄?明白主仆之分,截然不紊,安得强附支系,瞒心冒占?叫牢子每人与我重责三十,供招上来。”萧罄见郭爷拿住了他筋节,争辩不得,只得直供曰:“不合冒袭名讳,妄霸主山,脉扯九房,紊乱良贱。所供是实。”郭爷见了供词,大骂萧罄曰:“你这欺心奴才!明知县有弓口字号,凭某官问断。可即去勒石刻碑,竖于尔祖坟前。六房各执一张,我与你用了印信,免得年久又起争端。”萧馨即遵郭爷吩咐,出外写下七张官约,郭爷与他用了印信,遂将萧罄兄弟三房,各罚谷五十上仓。山邻、里正受贿,各问不应。郭爷乃判曰:以贱凌贵,以仆犯主,渐不可长。况敢重行不义,霸坟阻祭,而夺乱世系乎?萧罄兄弟,本萧馨老奴之嫡传奴类,则奴自安奴分,胡为遽逞雄心,不堪人下,以百人而思拒二千人?此盖凶狠顽慢,不啻化外禽兽矣!买贿里邻,哄诳官府,岂知丈册明徵,愚难行诈?此不待知者,而奸可立灼也。坟田等项仍着萧罄子孙看守。明刻碑文,永革紊乱。罄各纳谷五十,姑示薄罚。里邻各拟不应。

佃户争占耕牛

海阳县九都乡下,有一石姓人家,名曰石尚友。专喜爱小母牛,租与人养,牛大便取回孳生。

时一邻人吴茂正无牛耕田,乃托相知人,到石尚友家,讨一母牛去养。议定三年供大交还。谁知养到二年,母牛长大肥壮,又生一小牛。吴茂心中欢喜,又得牛耕田,又有利息,愈加爱惜甚重。及至养至三年,石尚友见吴茂牛大,又生一子,遂来取回。吴茂见财起心,遂对石曰:“这牛白白养它两年,今才得用,尔便要取去,可将一两辛苦钱还我。若肯再与我养两年,我便贴尔一两银子。”石曰:“前年尔养一年,那便说得小旧年,便替你耕田一年,又生一小犊与尔,尔心不足,还说要取辛苦钱!”石尚友说罢,即牵牛归去。吴茂见石牵牛,即来抢夺,硬争曰:“谁人不知,我将价钱与尔,买得此牛?今日又来白骗。世间哪有这等强人!”两下即扭住乱打,同扯到县里去见官。

不想行至街心,撞着郭爷道到,二人即喊叫伸冤。郭爷乃带转府中,问曰:“二人怎么扭结,牵牛在此?”石尚友曰:“小的前年买得此牛,被吴茂串中来讨去养。养至旧年,牛力已大,又生一小犊。今年小的止取牛母回去,他又得牛耕田,又得一小犊,还说要与小的取辛苦钱,不许小的牵牛归去。因此扭打!”吴茂曰:“小的前年将价银一两五钱与他买了此牛。

今日他见牛大,又生一子,便思想要将原价赎去,小的因此执住不给!”郭爷见他两人各争一端,遂心生一计,叫:“你两人且带牛在外,下午再问。”二个牵牛去了。郭爷遂吩咐皂隶曰:“尔去外面叫人,私将他牛打伤,看他哪个伤心,便来报我。”皂隶于通出去,见牛系在府前店铺门首。于通遂叫铺中人客人:“你与我将此牛重打几下,我买酒请你!”客人曰:“不要惹祸。”于通曰:“有我在此,不怕他!”客人乃佯骂曰:“什么人将牛系我店前。”即拿起大棍,将牛连槌几下。石尚友连忙上前,护住道:“你不要打伤我牛,我即牵开便是。”吴茂在旁,只作不看见一般。于通即入府内,将打牛之事报知郭爷。郭爷即叫带争牛的来问。二人带牛俱至府内。郭爷问吴茂曰:“此牛尔还未曾着了价钱,还是讨来养的。只是尔见这牛又能耕田,又能生子,又肯长成,故此不肯把还尚友。此情是实。”吴茂曰:“小的委的去银一两五钱与他买来。”郭爷曰:“既是你买的,怎么全然不爱惜?”吴茂曰:“小的常时珍重此牛,朝夕不倦。”郭爷曰:“你既珍重,怎么才时铺人打牛,你乃袖手不顾?此可谓珍重乎?你可直直招来,我饶你打!若再强争,三十大板,重责不恕!”吴茂见郭爷识出奸情,遂不应声,乃直供曰:“小的不合养他耕牛,既得其子,又欲占其母,贪心不足。所供是实。”郭爷见他认了,即饶了他刑。判曰:审得吴茂租石尚友母牛看养,原为耕田计,而实非出价买断也。养过二年,牛已生犊,则茂喜力耕有资,而孳息又倍矣。见石来取,岂不大拂其仰望之初心乎?故强争偿价,执牛不还。宜乎!愚夫之见利迷心,而不知久假不归,有明训也。若系己牛,骤前遭棰,胡为有隐、不隐之异情乎?牛还旧主。吴茂欺心妄赖,取供不准。

邻舍争占小驹

杭州武林驿,有葛、沈二姓,同廒接栋居住。葛殷、沈枢两家,俱养有牝马,后两马俱生小驹,而小驹常混作一起,交互吃乳。一日沈枢牝马死去,其小驹即带在葛殷马群中养大。

时常杂乱,晚夕一同吃乳。后因小驹俱教得鞍,沈枢将礼谢殷,求取此驹。葛殷顿起歹心,便对来人说:“尔家小马多时死去,这马俱是我马生的。拜上你家老官,这礼我也不敢受。”来人到家,对主人说知此事。沈枢曰:“有这道理?我亲自去取。”

即至葛家亲来取马。葛殷曰:“前日你的小马,实因无乳死去,我未把信报你。”沈枢曰:“这马明明是我的,怎么赖得?”葛殷曰:“马值几何?但物各有主,我岂赖你?”沈枢曰:“你真不还,我不得不鸣之于官。”葛殷曰:“亲长既要告官,小人不得不来诉明。”沈枢取马不来,心中忿忿,遂写状入府去告。

适逢郭爷下衙,遂拦马头告曰:告状人沈枢,系仁和在城东隅民籍。告为欺占事。马死,小驹寄养恶邻葛殷牝马食乳。两邻通知。今马已长,礼取归家教鞍。恶执不还,妄捏双胎。身辩触怒赶打。窃思物各有主,白遭骗去,冤屈难伸。恳天作主,究马锄凶。

上告。

郭爷见了状词,遂带沈枢入司,乃出牌,去提葛殷来审。

牢子肖玺,即去提得葛殷到台。葛殷遂出状诉曰:诉状人葛殷,系仁和东隅民籍。诉为争占事。身畜牝马,生两小驹,众皆共见。祸因兽亲沈枢,三月将小马寄养,不料死去,已经数月,忿殷身驹并育,伊马独死。妄··捏骗马不与,竦告爷台。窃思驹原有母,物岂堪赖?强欲骗生偿死,冤屈何伸?叩天白冤。上诉。

郭爷见了诉词,问曰:“尔马果并育两驹乎?”葛殷曰:“果然双生两驹。”郭爷曰:“沈枢果亦以驹寄尔养乎?”葛殷曰:“三月他牝马死了,果将幼驹仰小人看养。养至六月死去。

小的失于报信,所以有今日之争。”沈枢曰:“他家止生一驹,并小人的,才是两驹。怎么把小人的亦认作他的?”郭爷叫手下带马前来,说:“尔二个俱不必争,我自能识得真伪。”叫把两驹绑在两廊柱上,却把牝马,系在中央月台之上。令人将两驹任意鞭挞,且看牝马如何?只见小驹被挞之时,那牝马只咆哮,趋顾东边之驹。郭爷又叫将两驹放开,只见那牝马,与东边之驹沾作一块,似相眷恋之意。那西边小驹,一直向外走去,牝马亦不知顾惜。郭爷看破,叫二人上堂问曰:“尔看那畜生,亲者便相垂念,其非己出者,略不介意。沈枢何得执葛殷之驹而不还乎?本该问尔大罪,姑罚不应。以戒尔后。”判曰:系马千驷弗视,义利分明。千乘弃而不顾,身家清白。

今葛殷惟知贪昧,不恤比邻,一驹能值几何?意图白赖。

千金难买邻舍,心全未思。寄养者把重,盖在亲情。捏死者诈诞,妄欺天理。葛殷拟问不应,沈枢领马自牧。立案在公惩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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