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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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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而遥远,理想与信仰一旦泯灭,随之而来的自然是革命意志衰退。
贪污受贿的扩散功能分为垂直扩散和水平扩散两种方式。
垂直扩散也可称为线性扩散,因为它是沿着权力网络向上或者向下进行的扩散。扩散的常见形式,有下级向上级行贿、下级使上级贪污、上级向下级索贿、上级纵容下级贪污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行贿受贿、上级命令下级贪污等。
水平扩散是指在同一层次人员中的扩散。水平扩散也可称为散点扩散,因为它不象垂直扩散那样有一个网络可以追循。
我国的社会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围绕着私有制展开,经济领域、社会管理领域与政治领域的调控关系不那么紧密,政府不是直接管理这些领域,而是间接管理,因此留下了腐败行为产生的空隙,主要表现为资本与政治的利益结合,表现为资本对政治的干预上。我国的社会体制围绕公有制展开,特征是公共权力介入社会各个领域,党政合一、政经合一、政社合一。这样的一个治理体系,在招募人员上具有严格的制度,一般人不可能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这个组织严密的治理体系。这体系若是运转正常的话,就不存在着金钱对政治的干预问题,不存在新财富得主凭借其财富进入这个政治系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愈演愈烈的贪污受贿之风的冲击力和腐蚀力,这个“天衣无缝”的体系已经出现了缝隙,以钱为媒介进入我国干部队伍的口子已经被打破。
用钱买权是为了以权捞钱,以权捞钱的同时,又实现了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用钱买权,到头来,捞到的钱是付出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官阶也越来越高,这就是说——名利双收。人们会发现,官场比商界“利润率”更高。
贪污受贿还有排异功能和复制功能。
贪污受贿是权力的滥用,因此,真正能抑制和消灭它的也只有权力。在民众与贪污分子的直接冲突中,表面上看手中无权的民众处于劣势,但是民众手中掌握着另一种权力,牙质远比任何具体的权力更强大的权力,那就是人心的向背。
有政权活动,就有可能产生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
“三反”实际上主要是反贪污受贿。
“文革”末期,钱权交易已大量存在,某些领域还有蔓延趋势。这趋势在“文革”结束后没有立即得到强有力的制止,错过了将钱权交易消灭在初级阶段的有利时机。人们将那时已经颇为常见的钱权交易冠上了一个既无法定性也无法定量的名词:不正之风。掩盖了问题的严重性。
1979年《刑法》将贪污罪与贿赂罪分开,说明已经从立法上对“文革”末期逐渐发展的钱权交易开始重视;但对贿赂罪的惩罚轻于贪污罪,对行贿罪的惩罚轻于受贿罪,又说明钱权交易的危险倾向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一系列文件,虽然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抑制和防范作用,但也体现了“只有正向规范,却无逆向处罚”的倾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以教育、挽救为主的一贯方针,但也包含了心慈手软的意味。当时“万元户”这个词在人们心目中曾经引起多大的震荡,数千元、上万元在当时是极大的数目。而那时的文件却把“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所得的钱额极大的不义之财定为“利益”而不定为“非法所得”,实在令人遗憾。
1989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会议提出的四项大事中,有一件就是大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被人称为“廉政风暴”。但是,风暴就意味着是突发的、又意味着是不能持久的、也意味着带有浓重的“运动方式”。,而中国人吃尽了搞运动的苦头,搞运动给中国共产党也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政治运动往往是等到腐败现象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才开始来一次大涤荡,其时腐败的危害性已经变为现实,损失已经铸就。反腐败的关键应当是建立起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发生功效的防范和清除腐败的机制,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发生,或不使腐败现象轻易得以大面积发生。
任何政治意义上的“风暴”,总带有人为强行推动的意味。一种政权的衰亡,最根本的原因存在于此政权的内部,外部力量只不过是在最适当的时刻,给了它最适当的一击而已。
历史证明,中国有时会钻进一个怪圈:各种腐败现象,如行贿索贿、官倒私倒、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等等,在每次受到打击的时候会有所减少或者减弱,然而,过一段时间之后,又会以数倍的疯狂卷土重来,在更大规模上重复劣迹。面对今日之种种迹象,我们有理由对这怪圈是否可能再次出现,保持警惕的眼睛。
为什么会一次次陷入这怪圈?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打击不力,但这一指责是没有全面考虑问题而得出的表面结论。实际上,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既有某一国家内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因素,也有人类本性、公共权力之本质和金钱之工具性等超国度因素。这些原因和因素不除,无论打击有多严厉,无论防范有多严密,全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与任何犯罪一样,贪污受贿这一行为得以实现,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说得直白些,就是不仅想捞,而且还得有机会捞、还要捞得着才行。
以贪污受贿为突出表现的腐败现象,从单个行为看,可以举出形形色色的动机,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集团介入腐败活动时,都有各自的心理动力,但其中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东西。同样,从单个行为看,腐败行为是在各式各样特定的条件下得逞的,每一次行为都有它特有的环境;不过,若是这类行为已经有所蔓延,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我们就能通过林林总总的特定因素,找到一个症结: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
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区分,只是就理论上而言。在具体案件中是很难进行明晰的甄别的。
社会宏观条件所提供的成因之一,是价值的广泛缺乏。
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自然资源、金钱、机会等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人文的价值。横向比较之下,中国的短缺尤甚。有人说,中国除了人口和劳动力外,其他什么都短缺;这话反过来说:因为人口实在太多,所以短缺特别昭著,更何况我国经济是一种结构失衡导致瓶颈制约的经济。在中国现有条件下,哪里有短缺,哪里就很可能有贪污受贿分子在暗中窥视。
仅仅短缺还不一定就导致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有一些腐败现象的产生,其中也不存在短缺这一因素。
使短缺成为贪污受贿的可乘之机,又使不存在短枪的地方也产生贪污受贿的,是社会宏观条件提供的另一种成因:社会调控系统在调控过程中的某些不足。社会调控系统指的是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进行管制的各种体系。
当代中国的社会调控系统,是经由武装革命实现新旧制度的更替后建立的。夺取政权以后,首要的任务是巩固政权和维护政权,同时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些任务的紧迫性、在革命过程中形成的领导方式、对公有制认识论的规定、以及对苏联高度集中模式的模仿等等,几种因素汇合成一种全面性和主体性,使社会调控系统几乎包罗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公共权力无所不在而且职能广大无边;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社一体化,政治权力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和协调功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军事等均在国家的管制之下,国家不仅无所不包地管理各个方面,而且管理手段上也采用直接、微观的方式。
几乎一切重要的价值都在社会调控系统的控制之下,一切全赖该系统的分配。这样的好处是——整个社会的一切都被执政党安排得得心应手,不受任何干扰;但是,从探究贪污受贿的产生方面看,这一系统存在着麻烦:这么一个权力在逻辑上不受限制的社会调控系统,其内部成员若是想非公共地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那就不只易如反掌,而且该系统的全面性和总体性也会使这类行为发生弥漫性扩散,由局部范围迅速波及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所以才有一位检查长说,目前已没有哪一个系统、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大一点的单位是一尘不染的,没有贪污受贿的人的。
再从社会调控系统外面的社会成员这一角度看。
社会调控系统负责分配各类价值,这一分配又决定了社会利益的分配。系统外社会成员为使这两种分配有利于自己或者自己所从属的某一利益集团,就势必要设法影响分配,尽管目的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在法治社会中,从政治方面影响分配主要是针对立法、决策和实际操作这两个环节,视情况在选举自己的代表人物、表决、舆论、抗议等合法手段中进行选择,当然,贿赂等非法手段也是有人采用的。
在中国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情况下,想影响上述分配,唯一的途径是影响掌权人物,而且特别是影响掌实权的人物,也就是有直接分配权的人物。凭什么去影响呢?首先是“晓之以理”。提出要求的人都是有正当理由的,掌握分配的人所需要做的工作是区分轻重缓急。但轻重缓急以什么标准去衡量呢?况且,日理万机的人哪有时间去一一进行核实。于是分配权的运用就出现了某种随意性。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塑造之一,是判断问题时由己身出发,沿着己身——家庭——亲朋——熟人——集团——阶层——国家这么一条路线外推。在这条“关系链”中,离己身越近者,对己身的影响力就越大。要求未得到满足的人企图影响掌权者“己身”失败后,很可能采用“费边战术”,即“迂回战术”,以“动之以情”为手段,通过上述关系链中的某一环节去影响掌权者;然而“动之以情”能奏效,绝大多数情况又必须以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为前提。
在“晓之以理”的阶段,分配权运用的某种可随意性还只是提供了权力偏离“公正合理”方向的某种可能性;而到了“动之以情”的阶段,这种可能性就已经变成了现实。
造成这一现实的双方行为都是一种越轨,但还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双方很可能都是,或者起码是一方是为了某一局部或者集团利益而行事的,行为者己身不一定获得了什么实际利益。可惜的是,“为公的越轨”与“为私的越轨”之间的转变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轻微的越轨与严重的越轨(犯罪)之间也只有半步之差。
知恩必报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也是中国人性格中根深蒂固的成分。一旦报答了,事情的性质立即就起了根本性的变化——掌权者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满足了你的要求,你为此而让掌权者获得了某种实际利益,从无情的法律角度看,这就是行贿与受贿关系的确立,也就是犯罪。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中与现代法律冲突的地方。
市场的形成,必须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明确的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公开的竞争规则和行为规范。
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为主”和“指导”下,想明确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或许可以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系一旦形成,首先被消灭的就是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
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无以明确,市场行为规范就无从谈起。市场规则的最初产生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人们在长期的市场活动中约定俗成,后来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另一种是国家在短期内直接制定并强制执行。而这两种规则的产生在当前中国都不可能进行。对于前一种,由于产权关系和利益主体不明确,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市场无法发育,市场无法形成,更谈不上形成市场行为规则;后一种,市场行为是参与市场的各个利益主体根据产权关系所进行的行为,利益主体、产权关系不明确,国家根据什么去判断行为的是与非?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硬性规定出某些规则,这些规则也只能是极其原则性的,有失于太宽泛的。
没有明确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没有公开的公开的竞争规则和行为规范,这样的市场是一个畸形的市场,一个混乱的市场。当社会调控体系仍集中于计划经济的制定者即政府手中的时候,又开启了这么一个市场,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就违背人们初衷地变成全局上仍是社会调控体系包罗一切,但局部却出现了混乱。
在短缺情形下,分配权中的某些可随意性隐伏着腐败分子可资利用的因素。一个畸形市场的产生不可能消除短缺,反倒使短缺现象人为地有所扩大;同时,一个畸形市场的产生,使分配权中的某些可随意性有了施展的更大余地。
宏观管死、微观混乱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分配不公和大锅饭并存。分配不公引发的心理不平衡比一味贫穷更糟糕。分配不公中的不正当暴富首先是一种示范作用,引诱他人竞相效仿。
分配不公的心理失衡最可怕的是使得人们都觉得社会欠了自己,别人拿走了自己的一份利益,有一种怎么都不可能弥补的“吃亏感”。在吃亏感的扭曲心理中,会觉得只要逆社会提倡的规范行动就是正确的,就能不吃亏。在这一病态的逻辑中,天大的坏事也能干出来,而且是人们越觉得坏的事情,就越有人故意去干。扭曲的社会心态能把温顺的绵羊变成凶猛的老虎。
分配不公引起的心态扭曲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收入的多少,而是“起跑线上的不平等和机会不均等”,这就与社会调控体系有关。
任何社会中都有两种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目标,即社会所提倡的人们应该追求或者可以追求的事物;手段,即该社会所规定的实现上述目标的合法手段。理想的状态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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