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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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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领域中显现并不展示任何性质,其自身亦实须研究。如以上第一类推中所已说明者,此发生并不关于实体(盖实体并不发生),惟关于其状态耳。故发生仅为变化,而非自无生有。盖若自无生有视为一异类原因之结果,则当名为创造,而不能容认为现象中之一事件,盖耶此自无生有之可能性,已足破坏经验之统一。顾当我视一切事物非现象而为物自身,且为纯然悟性之对象时,则此等事物虽为实体,但就其存在而言,固能视为依存于一异类原因者。但吾人所用之名词,斯时则将因之而附有完全相异之意义,不能应用于“视为经验之可能的对象”之现象矣。
  任何事物何以能变化,一所与时点中之一状态,其相反状态能在次一时点中继之而起云云,如何必属可能之事——关于此点,吾人先天的并无丝毫概念。对于此点吾人需要现实的力之知识,此仅能经验的授与吾人,例如动力之知识,或与此相等者某某继续的现象(即视为指示此等力之存在之运动)之知识。但置变化之内容为何——即所变之状态为何——之一切问题不问,一切变化之方式,即变化——视为别一状态之发生——惟在其下始能发生之条件,以及此等状态自身之继续(发生),固仍能依据因果律及时间条件先天的考虑之也。
  一实体如自一甲状态转移至一乙状态,则第二状态之时点与第一状态之时点有别,且继之而起。是以所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在者之第二状态与“此实在并未存在其中之第一状态”之相异,范如乙与零之相异。盖即谓乙状态与甲状态之相异,即令仅在其量,其变化当为乙…甲之发生,此为并未存在以前状态中者,就此新发生者而言,则前状态等于零。
  于是一事物如何能自等于甲之一状态转移至等于乙之一状态之问题发生。在两刹那间常有一时间,在两刹那中之任何两状态间,常有具有量之差异。盖现象之一切部分,其自身常为量。故一切自一状态转移至别一状态之转变皆在“包含于两刹那间之时间中”显现其中第一刹那规定事物自此而生之状态,第二刹那则规定事物所转变之状态。于是此两刹那乃一变易所有之时间限界,亦即两状态间之中间状态之限界,故此两刹那之本身各形成全体变化之一部分。顾一切变化皆有一原因,此原因乃在变化所发生之全部时间中展示其因果作用。故此原因并非突然(立即或在一刹那间)产生变化,乃在一时间中产生者;因之实在(乙…甲)之量,与时间自发端之刹那甲增进至其完成之刹那乙相同,经由“包含于最初及最后者之间一切更小度量”而产生者。是以一切变化仅由因果作用之连续的运动而可能者,此种运动在其齐一速度之限度内名为力率。但变化非由力率所成,乃力率所产生而为其结果者也。
  此为一切变化之连续性法则。此法则之根据为:时间或时间中之现象,皆非由其所谓最小可能者之部分所成,但一事物之状态,在其变化中,则经由“为其要素之一切此等部分”而达其第二状态者。在现象领域中,并无其为最小者之实在者之差别,此正与在时间量中并无其为最小者之时间相同;因之实在之新状态,自此种实在并未在其中之第一状态进展经由所有一切无限度量,至此等中间度量相互间之差异常较零与甲间之差异为小。
  此种原理在研究自然上有何效用,非吾人所欲研讨之问题,所迫使吾人必须研讨者乃此种颇似扩大吾人所有自然知识之原理如何能完全先天的可能耳。虽由直接检点即能明示此原理之真实以及在经验上之实际有效,因而此原理如何可能之问题,将见其为多余之事,但此种研讨,仍绝不可废。盖因有许多主张由纯粹理性以扩大吾人知识之无根据主张,故吾人必须以以下之点为一普遍的原则,即此种主张其自身即常为不可信赖之理由,且在无严密的演绎提供证据时,则不问其独断的证明外观如何明晰,吾人固不能信任及假定其主张之正当。
  经验的知识之一切增进,知觉之一切进展——不问其对象为何或现象或纯粹直观——皆不过内感规定之扩大,即时间中之进展。此时间中之进展,规定一切事物,其自身不再为任何事物所规定。盖即谓此进展之各部分,仅在时间中,且仅由时间之综合而授与吾人者;非在综合之前授与者也。以此理由,知觉中转移至在时间中继起事物之一切转变,乃经由产生此知觉所有之时间规定,又因时间及其所有各部分常为量,此种转变亦即产生所视为量之知觉,经由其中无一最小者之一切度量自零以上达其所有一定度量。此乃启示先天的认知变化法则(就其方式而言)之所以可能者。吾人仅预测吾人自身所有之感知,其方式的条件,因其先于一切所与之现象在吾人内部中,故必能先天的知之。
  故正与时间包含“自存在者进展至继起者连续的进展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感性条件情形相同,悟性由于统觉之统一,乃经由因果系列规定现象在此时间中之一切位置”之连续的规定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此因果系列中之因,必然的引达果之存在,因而使时间关系之经验的知识,普遍的对于一切时间适用有效,因而客观的有效。
  ①第一版
  产生之原理
  所发生之一切事物——即开始存在之一切事物——皆以其所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先在的)某某事物为前提。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丙、第三类推
  依据交相作用或共同相处之法则之共在原理
  一切实体,在其能被知觉为在空间中共在者,皆在一贯的交相作用中。①
  证明
  在经验的直观中,当事物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时——按第二原理之证明中所说明者,此为现象之继续中所不能见及者——此等事物乃同时共在者。例如我之知觉,固能首向月,次及于地,亦能反之,首向地,次及于月;因此等对象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故我谓彼等乃同时共在者。顾同时共在,乃杂多在同一时间中之存在。但时间自身不能为吾人所知觉,故吾人不能纯由设定在同一时间中之事物以推断此等事物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感知中想象力之综合,仅启示一知觉在主观时,其他知觉即不在其中(反之亦然),而非启示对象之同时共在,即非启示在同一时间中如一方存在他方亦存在以及仅因对象之如是共在,知觉乃能彼此交相继起云云。故在事物彼此外部共在之事例中,吾人如欲断言知觉之交相继起乃根据于对象,因而表现其共在为客观的,则必须有一关于事物规定之交相继起之纯粹概念。但“一方所有种种规定,其根据乃在他方中者”之实体关系,乃势力影响之关系;各实体交相包含他方实体中所有种种规定之根据者,此种关系方为共同相处或交相作用之关系。故空间中实体之同时共在,除根据此等实体交相作用之假定以外,不能在经验中认知之。此即“所视为经验对象之事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②。
  事物在其存在同一时间中之限度内为同时共在。但吾人何以知其在同一时间中?在感知杂多之综合中所有顺序,不关重要时,即自甲经乙、丙、丁以达戊固可,而自戊以达甲亦可之时,吾人即知其在同一时间中。盖事物若在时间中互相继续时即在始于甲而终于戊之顺序中之时,则吾人欲知觉中之感知,始自戊而还溯于甲,实为不可能者,盖甲属于过去之时间已不能为感知之对象矣。
  今姑假定杂多之实体(所视为现象者)中各实体皆完全孤立,即无一实体能在任何其他实体上活动亦不返受其交相作用之影响,则彼等之同时共在,殆不能成为可能的知觉之一对象,而一实体之存在,亦不能由经验的综合之任何步骤,引达其他实体之存在。盖若吾人以为此等实体为一完全虚空的空间所隔离,则在时间中自一实体进向别一实体之知觉,由于继续的知觉,固能规定后一实体之存在,但不能辨别其是否客观的继前一实体而起,抑或此乃与前一实体同时共在者。
  故除甲与乙纯然之存在以外,必须有甲对于乙及乙又对于甲所由以规定其在时间中位置之某某事物,盖惟在此种条件下,此等实体始能经验的表现为同时共在。顾此唯一能规定任何其他事物在时间中之位置者,即为此事物——或其所有种种规定——之原因。故各实体(盖因实体仅就其所有规定而言,始能成为结果)必须在其自身中包含其他实体中所有规定之原因作用,同时又须包含其他实体所有原因作用之结果;即实体之同时共在,若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为吾人所知时,则此等实体直接或间接必在力学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顾在与经验之对象有关时,则凡此等对象之经验无之而其自身即不可能之事物,实为所必须者。故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体,在其同时共在之限度中,应在彼此交相作用之彻底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云云,实为所必须者。
  共同相处之一字,在德语中意义颇晦昧。解之为相互关系(munio)固可,解之为交相作用(mercium)亦可。吾人今则以后一意义用之,指力学的共同相处而言,盖无此力学的共同相处,则即位置的共同相处(munio spatii),亦绝不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吾人可自吾人之经验容易认知:仅有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连续的影响,始能引吾人之感官自一对象以达其他对象。在吾人之目与天体间照耀之光,产生吾人与天体间之间接的共同相处,因之使否人知此等天体同时共在。除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物质使“吾人所有位置之知觉”可能以外,吾人决不能经验的变更吾人之位置,及知觉此变更。盖仅由此等物质之交相影响,物质之各部分始能证明其为同时存在,因之即最远之对象亦能证明(虽仅间接的)其为同时共在。无此共同相处之关系,则空间中一现象之每一知觉,将与一切其他知觉隔断,而经验的表象之连锁——即经验——每逢新对象,即将完全重行开始,与先前之表象无丝毫联结,且无任何之时间关系矣。但我并不以此论据否定虚空空间,盖虚空空间当能存在于知觉所不能到达因而无“同时共在之经验的知识”之处。但此种空间,在吾人实不能成为任何可能的经验之对象者也。
  关于我之论据,以下之点颇有补于更进一步之说明。在吾人心中,一切现象因其包含在一可能的经验中,故必须在统觉所有之共同相处关系中(munio),且在对象表现为共同存在互相联结中之限度内,对象必须交相规定其在“一时间”中所有之位置,因而构成一全体。此主观的共同相处关系如为依据一客观的根据,即适用之于所视为实体之现象,则一实体之知觉必为使其他实体之知觉可能之根据,反之亦然——盖因常在知觉(所视为感知者)
  中所见之继续,不能归之于对象,又因此等对象与知觉相反,固可表现为同时共在者。但此乃交相影响,即实体之实际共同相处关系(mercium交相作用),若无此种交相作用,则同时共在之经验的关系即不能在经验中见及矣。由此种交相作用,种种现象在其各在其他现象之外而又互相联结之限度内,构成一复合体(positum reale),此种复合体可以种种不同方法构成之。故有三种之力学的关系——一切其他关系皆由此发生——即属性、结果、合成是也。

  * * *

  此三种关系即经验之三种类推。此三种类推为依据时间所有三种形相,规定现象在时间中存在之单纯原理,此三种形相即与时间自身之关系所视为量(存在之量、即延续)者、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继续的系列者、及最后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一切同时共在之总和者。此种时间规定之统一,全为力学的。盖时间不能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规定“一切存在之位置”者。此种规定,实不可能,诚以绝对时间不能成为知觉(现象能与之对立)之对象。对于每一现象规定其在时间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规律,惟由此种规律,现象之存在始能获得关于时间关系之综合的统一;因之此种规律,实以一种先天的方法规定位置,且对于一切时间皆有效者也。
  所谓“自然”,就其经验的意义言,吾人指为依据必然的规律,即依据法则之现象联结(就现象之存在而言)。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种法则,且此等法则皆为先天的。经验的法则仅由经验始能存在,亦惟由经验始能发见之,此实“经验自身由之始成为可能之基本的法则”之结果。故吾人之各种类推实为——在仅表示时间(在时间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内)与统觉统一(此种统一仅在依据规律之综合中可能者)之关系之某种典型下——描写在一切现象联结中所有之自然之统一。要而言之,类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现象皆在——且必须在——一自然中,盖若无此种先天的统一,则经验之统一,以及经验中对象之规定,皆将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验的自然法则中所用之证明方法,以及此类法则所有之特殊性质,应有一注释,此注释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证明智性的同时又为综合的命题之一切企图所应遵从之规律,自必亦极为重要。吾人如企图独断的证明此等类推;盖即谓吾人如企图自概念以说明以下之点——即一切存在之事物仅在永恒之事物中见之,一切“事件”皆以其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中之某某
  事物为前提,以及在同时共在之杂多中所有种种状态皆依据规律,同时存在“相互之关系”中,因而在共同相处关系中,——则吾人之一切劳力殆为虚掷。诚以纯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则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绝不能自一对象及其存在以进展至别一对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但此外有一所可采择之方法,即研讨——所视为“一切对象(此等对象之表象,对于吾人如有客观的实在性)最后必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知识,即——经验之所以可能。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经验)——其本质方式由“一切现象之统觉之综合的统合”所成——吾人先天的发见现象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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