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合租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纯粹理性批判-第71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但迂回的证明方法,仅在不能误以吾人表象中所有主观的事物更替客观的事物(即对象中所有事物之知识)之学问中,方可行之。在能发生此种更替之学问中,则必常有以下之事,即所与命题之相反方面,仅与思维之主观的条件相矛盾,并非与对象相矛盾,或两命题仅在所误为客观的条件之主观的条件下互相矛盾;此条件若伪,则两方皆能为伪,固不能自一方之伪以推论他方之真也。
  在数学中此种更替实不可能;因而迂回的证明在数学中自有其真实地位。在自然科学中,吾人所有之一切知识,皆根据经验的直观,此种更替,大抵能由观察之重复校订防免之;但在此领域中,此种证明方法,大都并不置重。但纯粹理性之先验的规划,皆在辩证的幻相所特适之领域内行之,即在主观的事物之领域内行之,此种主观的事物,在其前提中,对于理性表现为客观的,甚或强理性以其自身为客观的。故在此领域中,就综合命题有关之范围而言,绝不容“以否定其相反方面为证实其自身主张为正当”之事。盖此种驳斥或仅为相反方面之意见与“任何事物唯在其下始能为吾人理性所考虑之主观的条件”相冲突之表现,此种驳斥,固丝毫不足以否定事物自身者——例如一存在者存在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完全非吾人所能思议,因而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思辨的证明,在主观的理由上自当反对之,但吾人尚无权利否定此种元始的存在者自身之可能性——或肯定方面与否定方面两方同为先验的幻相所欺,而以彼等之主张,根据于一不可能之对象概念。在此种事例中吾人能以“不存在之事物并不具有何种性质”(non entis nullasunt Predicata)之规律适用之,即关于对象所有之一切主张,不问其为肯定的或否定的,皆属误谬,因而吾人不能由驳斥相反方面迂回到达真理之知识。例如今假定感性世界以其自身之总体授与吾人,则谓其非在空间中为无限的,即属有限的制限的,实误矣。此二者皆伪。盖现象(以其为纯然表象)而又以自身(以之为对象)授与,实为不可能之事;且此种想像的总体之无限性,固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但此则与概念中所以为前提之“量之不受条件制限之规定”(即总体之规定)相矛盾(因现象中之一切事物皆为受条件制限者)。
  迂回的证明方法,具有真实之诱惑势力,独断的推理者常以之博得其赞美之人。此有类一斗士对于怀疑彼党之名誉及权利者,必申请与之决斗,以此扶植彼党之名誉及其不可争之权利。但此种傲慢夸大,于所争事项之是非,实无所证明,仅表示斗士间各自之强力而已,且此仅表示采取攻势者之强力耳。旁观者见及各孤迭为胜败,致常疑及其所争之对象。惟斗争者则无采取此种怀疑的态度之资格,当告以“时间本身不需代辩者”(non defensoribusistis tempus eget)已足。各人必须以合法之证明(此种证明伴有其所依据根据之先验的演绎)直接防护其所主张。仅在此点实行以后,吾人始能决断其主张所可认为合理者究至何种程度。若其论敌根据主观的根据,则极易驳斥之。惟独断论者则不能沾有此种利益。盖彼自身所有之判断,通常亦皆根据主观的势力;彼同一能为其论敌所窘迫。但若两方皆由直接的方法进行,则或彼等立即发见对于其主张提示根据之困难,乃至不可能,以致除乞求于“有时效的权威”之某种方式以外,一无所依恃;或吾人之批判极易发见彼等独断的进程所由以发生之幻相,迫使纯粹理性放弃其在思辨领域中之夸大的僭越,而退至其所固有领域(实践原理之领域)之限界中。

  ………………………………………………

第二章 纯粹理性之法规

  理性在其纯粹使用中一无所成就,且须训练以抑制其放纵而防免其由放纵所生之欺诈,此实使人类理性感受屈辱者也。顾在另一方面,若见及理性自身能够且必须实行训练,以及非强使其服属任何外来的检察,又若见及所强加于其思辨的使用上之限界,亦复制限其所有一切论敌之伪辩的僭妄主张,以及使彼能抵御一切攻击,保持“以前过分要求中之所可留存者”,则自必能使理性意气复振而获得自信。一切纯粹理性之哲学,其所有最大(或为唯一的)之效用,仅为消极的;盖哲学非用为扩大理性之工具,而仅为制限纯粹理性之训练,且其功效不在发见真理,仅有防免误谬之寻常劳绩耳。
  但必须有——属于纯粹理性领域其所以发生误谬仅在误解,但实际上仍为理性努力所欲趋向之目标之——积极的知识之某种源泉。否则如何能说明吾人终难抑止务欲在经验限界以外寻求坚固立场之愿望?理性预感有对于彼具有极大价值之对象。但在遵循纯粹思辨之途径欲以接近此等对象时,此等对象即隐匿无踪。大抵理性可在仍留存于彼仅有之其他途径中,即实践的使用中,期望有较大之成功。
  我之所谓法规,乃指“某种知识能力正确使用所有先天的原理之总和”而言。故普泛的逻辑,在其分析的部分中,乃普泛对于悟性及理性之法规,惟仅关于其形式,而抽去一切内容。先验的分析论,亦同一显示其为纯粹悟性之法规;盖惟悟性能有真实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但在无知识能力之正确使用可能时,则无法规。顾如以前所有之证明所说明者,由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中而来之综合知识,乃完全不可能者。故关于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并无法规;盖此种使用完全为辩证的。一切先验的逻辑,在此一方面,纯为训练。是以若有纯粹理性之任何正确运用,则在此种事例中必有其使用之法规,故此种法规非处理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乃处理理性之实践的使用者。吾人今将进而研讨此种理性之实践的使用。

  第一节 吾人所有理性纯粹使用之终极目的

  理性为其本性之倾向所驱,欲越出其经验的使用之领域以外,突入纯粹使用中,仅借理念到达一切知识之最后限界,除完成其在体会一“独立自存之系统的全体”中所有之途径以外,决不满足。此种努力,是否纯为理性所有思辨的利益之结果?抑或必须以之为其原由专在理性之实践的利益?
  我关于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发挥中之成就所有一切问题,姑置之不问,仅研讨唯以其解决为理性之终极目的(不问到达与否)及以其他一切目的仅视为其方策之一类问题。此等最高目的必须自理性之本性有某种统一,盖若如是统一,则此等目的能促进人类至高(不附属于其他更高利益之下者)之利益。
  理性之思辨在其先验的使用中所指向之终极目的,与三种对象相关:即意志自由、灵魂不灭及神之存在是也。此三者与理性之纯然思辨的利益,关系甚浅;若仅为理性之思辨的利益计,吾人殆不欲从事于先验的研讨之劳——与重重障碍争斗无已令人疲困之一种事业——盖凡关于此等事项所能有之发见,吾人皆不能以任何具体的有益形相用之,即不能用之于研究自然中。设令意志而为自由,此仅在吾人决意之直悟的原因上能有意义而已。盖关于意志外部所表现之现象,即吾人行为之现象,吾人必须依据“吾人无之则不能以任何经验的形相使用理性”之根本的及不可破弃之一种格率以说明其他一切自然现象之同一方法,即依据一不变的法则说明之。第二,吾人即能洞察心之精神的性质,因而洞察其不灭之精神的性质,吾人亦不能以此种洞察用为说明“此生”之现象或“来生”之特殊性质。盖吾人所有非物质的性质之概念,纯为消极的,丝毫未扩大吾人之知识,除纯为空想不为哲学所容许者以外,对于此等推论,并未与以充分材料。第三,一最高智力之存在如被证明,吾人固能借此使“世界之构造及排列中所有之目的”大概可以理解,但绝不能保证能以任何特殊组织及布置为自此最高智力而来或在知觉所不及之处贸然推论有任何如是等事。盖自“完全超越吾人所有一切可能的知识之某某事物”以演绎吾人所知之某某事物,不可超越自然的原因,及废弃能由经验训示吾人之事项,实为理性所有思辨的使用之必然的规律。总之,此三命题在思辨的理性,则常为超验的,不容有内在的使用(即与经验之对象相关,因而在某种形相中实际为有益于吾人之一种使有),且就命题之自身而言,第加重负于吾人之理性而已,实为完全无益之事。
  故此三基本命题,如绝非知识所必需,而吾人之理性仍坚强推崇于吾人之前,则其重要所在,适切言之,自必仅在实践的方面。
  我之所谓“实践的”乃指由自由所可能之一切事物。顾在“行使吾人自由意志之条件而为经验的”之时,则理性对之只能有一统制的使用,且仅能用以产生“其在经验的法则中之统一”。例如在处世条规中,理性之全部任务,惟在联结“吾人之欲望所加于吾人之一切目的”在幸福之唯一目的中,及调整“所有到达此唯一目的之种种方策”与此目的相合而已。故在此领域内,为欲到达感性所提呈于吾人之种种目的起见,理性只能提供自由行动之实用的法则;不能与吾人以纯粹的而完全先天所规定之法则也。此后一类型之法则,即纯粹的实践法则,其目的完全由理性先天所授与,且非以“经验的条件所限制之形相”加于吾人,乃以绝对的形相命令吾人者,当为纯粹理性之产物。此种法则,即道德律;故惟道德律属于理性之实践的运用,而容许有一种法规。
  在“可名为纯粹哲学之训练”中,理性之全部准备,其实际目的皆在以上所举之三问题。顾此等问题之自身,又复使吾人关涉更远与以下之问题相关,即若意志而自由,有神有未来世界,则吾人之所应为者为何之问题是也。以此点与吾人对于最高目的之态度有关,故自然在其“为吾人所备之贤明准备中”,即在吾人所有理性之本性中,其最后意向,惟在道德的利益,此则极为明显者也。
  但在吾人之注意转向“先验的哲学以外之对象”时,吾人务须审慎,不可过为辞费,损及体系之统一,又不可过于简略,以致欠缺明晰而使人不生信念。我竭其所能与先验的因素密接,而完全除去“所能偶然随伴之心理学的即经验的因素”,以期避免此两种危险。
  我首先所必须言及者,我今仅以此种实践的意义用此自由概念,“其不能经验的用以说明现象,且其自身对于理性成为一问题”(如前已论及者)之其他先验的意义,则皆置之不顾。除感性的冲动(病理的)以外不能决定之意志,乃纯粹动物的(arbitrium bru-tum)。能离感性的冲动而唯由理性所表现之动机决定者,名为自由意志(arbitrium liberum),凡与此种意志相联结者,不问为其原因或结果,皆名为实践的。实践的意志自由之事实,能由经验证明之。盖人类意志非仅由刺激(即直接影响于感官者)决定;吾人具有“以更间接的形相引起其有益或有害等之表象,以克服在吾人之感性的欲求能力上所有印象”之力量。但就吾人全体状态以考虑可欲求者为何(即关于考虑何者为善为有益)之等等考虑,则根据理性。故理性提供成为无上命令之法则,即意志之客观的法则,此种法则告知吾人应发生者为何——虽或绝不发生——因而与“仅与所发生者相关之自然法则”不同。是以此等法则应名为实践的法则。
  理性在其由以制定种种法则之行动中,是否其自身复为其他势力所决定,以及在其与感性的冲动相关时,所名为自由者,是否在其与更高更远行动的原因相关时,仍属于自然,此在实践的领域中实为与吾人无关之问题,盖此处吾人之所要求于理性者,仅行为之规律而已;以上所言乃纯然思辨的问题,在吾人考虑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之范围内,固能置之不顾者也。吾人虽由经验知实践的自由为自然中原因之一,即为决定意志之理性所有之因果作用,但先验的自由则要求此种理性——就其开始一现象系列之因果作用而言——离去感性世界所有一切决定事物之原因而独立。故先验的自由颇似与“自然法则以及一切可能的经验”相反;因而留存为一问题。但此种问题不进入“理性在实践的运用中之领域”;故在纯粹理性之法规中,吾人之所论究者,仅有两问题,皆与纯粹理性之实践的利益相关,且关于此两问题,必有一理性使用之法规可能——即是否有神、是否有来生之两问题。先验的自由之问题,则仅属思辨的知识之事,当吾人论究实践的事项之时,自能以之为与吾人无关之争论而置之不顾。且关于此一问题,殆已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一章内充分论究之矣。

  第二节 视为纯粹理性终极目的之决定根据之最高善理想

  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中引导吾人经由经验领域,因经验中不能发见完全满足,乃自经验趋达思辨的理念,顾此等思辨的理念终极又引吾人复归经验。在此种进行中,理念固已实现其目的,但其达此目的之情形(固极有益),则不足以副吾人之期待。顾尚有一其他之研究方向留待吾人:即在实践的范围中是否能见及纯粹理性,在此范围中纯粹理性是否能引导吾人到达——吾人适所陈述之纯粹理性所有最高目的之——理念,以及理性是否能自其实践的利益立场以其“就思辨的利益而言所完全绝拒斥之事物”提供吾人。
  我之理性所有之一切关心事项(思辨的及实践的),皆总括在以下之三问题中:
  (一)我所能知者为何?
  (二)我所应为者为何?
  (三)我所可期望者为何?
  第一问题纯为思辨的。对于此一问题,一如我所自负,已竭尽一切可能之解答,最后且已发见理性所不得不满足之解答,且此种解答在理性不涉及实践的事项之范围内,固有充分理由使理性满足。但就纯粹理性“全部努力”实际所指向之其他二大目的而言,则吾人仍离之甚远,一若自始即联于安逸,规避此种研讨之劳者。是以在与知识有关之范围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