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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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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耕种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
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以饲养一两头大牲畜。
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这些作物永远归社员所有。
四十、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社员家庭积肥,按照规定交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和实物的奖励。
四十一、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生产方面多给一些便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七章社员
四十二、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俱、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生产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认真执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男社员每月放假四天,女社员每月放假六天。可以分批轮流放假;在农事大忙的时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后。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要保障社员对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三、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鼓励社员修建住宅,国家、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以可能的帮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章干部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保持精干。公社一级干部的人数,应该按照编制配备,只许少不许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人数,根据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由社员讨论决定,数目也不可过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务员。
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
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如实反映情况。(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项注意是:(-)参加劳动。(二)以平等的态度对人。(三)办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个普通外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佝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九章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十一、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检查询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
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一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
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担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章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检查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主席思想,宣传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进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它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正直可靠的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进行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
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密和纯洁党的组织,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修改通知(一)
这段时间一直在悄悄的修改这本书,昨天正式改完了,将前面的章节中删除了一万多字,很多章节相互合并,所以在章节数上少了,字数也少了,可内容是没有变的,只是将很多较为琐碎的细节删除了。
在系统数据刷新前,大家阅读的时候会有一点混乱,过一段时间就好了。
读过的朋友不用重新读,基本不影响后面的阅读,只是有些地方调整了,主人公的人物刻画稍稍加深一点。
第一卷 旗山奇迹
第一章 1987年的旗山公社
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在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在华西和南街模式的基础上,在保障人身自由权和私有产权的基础上,我们是否可以进行更大胆的改革,创建一个更灵活、更民主、更自由、更开放、更科学、更富裕的人民公社?
……
……
仲夏的黎明到来的这一刻,天空忽然变得明亮,金色的晨光像是撒出去的万把麦粒,又如那敲碎了的芝麻饼儿,一粒粒的碎金光在琵琶湖的清澈波澜中起伏着,闪耀着。
旗山人民公社地处祁蒙山脉和淮海丘陵地区的交界区,紧邻琵琶湖,出了名的“七山二水一分田”,全社总面积是33。45万亩,耕地面积仅为5。3万亩,人均耕地不足2。7亩,大部分地区是山地丘陵,到处是荒山野林子,西边是琵琶湖,北方是旗岭山脉。
1984年,全国范围内撤社建乡,在公社书记徐保山的坚持下,淮海地委决定给旗山公社一段时间再看看效果。
今年是1987年,旗山公社成了江东省最后仅存的人民公社。
此时的旗山人并没有意识到,在这片贫瘠荒芜的山地下埋藏着7亿吨的优质煤矿和1。3亿吨的铁矿石,以及国内较为常见的高岭土、磷酸盐、钾长石、石膏,距离旗山公社不远的岭西乡、旗河乡、黄集乡则蕴藏着一个储备总量超过1亿吨的磷酸盐矿区。
旗山人既没有意识到这些,也未能预想到这些大自然的宝藏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幸福,反而将他们拖入了痛苦的深渊。
旗山的矿业资源一直到90年代中后期才陆续被发现,在大量的权钱交易中,这些资源的开发主导权很快落入私营矿主和地方特权阶层的手中。
很多年后,富的是那些私营矿主,富的是旗山镇和淮西县里的大小官僚,富的是那些钢铁厂、化肥厂、造纸厂、瓷器厂、水泥厂的大小老板,穷的依然是旗山人,旗山的生态环境也遭到了毁灭打击。
幸好有一个可以改变这一切的人回来了。
……
杨庄。
乡野里蔓延着清晨特有的泥土味儿,晨露湿润着大地,林道里有人在田头忙碌着,抢在上工之前给自家的菜地拽把草,整整田沟子和黄瓜架子,还有人挑着粪水给韭菜地追肥。在村口聚集着的社员们则嘻嘻哈哈的打着趣,青年人掏出卷烟相互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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