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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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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吉的话,那我随便扔在地上的100个铜钱,个个都应当面朝上;只要有一个面朝下的那么就是凶,那我们就只好班师回朝了。“

有人劝道:“再怎么运气好,100个铜钱扔下去,总不见得个个都会面朝上的呀,如果有面朝下的,不就要动摇军心,如果不战而回朝,岂不是违抗圣旨?请大将军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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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青不听,叫心腹拿来一袋铜钱,将士们个个目不转睛地望着他,只见他口中念念有词:“神明保佑,神明保佑……”突然他掏出一把铜钱眼睛一闭向上一抛,当铜钱落下时,将士们围过来看,100个铜钱居然全都是面朝天的。

果真是神灵保佑!全军闻知,欢呼声响遏行云。

这时,狄青命心腹拿来100枚钉子,将铜钱钉在地上,并用青纱罩在上边,自己亲自动手加了封,一边虔诚地说道:“待大军得胜回朝,路过此地,用厚礼来祭奠神明。”此时全军士气高涨,势如破竹,很快平定了侬智高的叛乱。

其实这些铜钱个个都只有正面,狄青正是利用这只有正面的铜钱和将士们相信神灵的心理,结果达到了其预定目的。

对于诉诸鬼神式诡辩,只要坚信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鬼神,诉诸鬼神的诡辩就要破产。

清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载有这么一件案例:有个叫唐执玉的总督审理一件杀人案,案件已审查完毕。

一天夜里,他独坐于烛前,忽然听到轻微的哭泣声慢慢地临近窗户。他揭开门帘出去看,只见一个满身是血的鬼跪在台阶下。他厉声叱咤这个鬼,这鬼对他叩头说:“杀死我的本来是某甲,可县官却错误地判决某乙有罪,不将真正的凶手正法,让他逍遥法外,我死不瞑目啊!”

唐执玉说:“我知道了。”

鬼听了后翻墙离去。

第二天,他亲自提审有关人犯,众人供说,死者穿的衣服正与他昨夜所见的相符,他更加坚信不疑,竟依照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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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某甲有罪。原审官员多次申明解释,他都听不进去。后来府内师爷求见他,知道了前后经过,便反驳说:“凡是鬼都有形影而没有实体,他离去应该是迅速隐没,而不应当翻越墙头,这一定是因犯贿赂会飞檐走壁的盗贼所做的事。”

唐执玉听后恍然大悟,于是仍遵从原审官的判决。

这个杀人犯为了洗刷罪行、嫁祸于人,便乞灵于鬼神,堂堂总督也竟然上当;幸好师爷一眼识穿其荒谬性,杀人犯的阴谋才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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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无知

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没有什么是人类认识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是就人类整体来说的;而作为一定的时代、一定的个人来说,人的认识能力却又是有限的,总有一些事物是未被认识的。关于人类认识尚未把握的内容,我们便不能贸然地作出断定。比如“有外星人存在”

,我们现在既不能断定它为真,也不能断定它为假。而有的诡辩者却仅仅根据人们无法断定某一命题为真,便断定该命题为假;或者根据人们无法确定某一命题为假,便证明该命题为真,这就只能是诡辩,这种诡辩常常出现在愚昧无知的争论中,所以我们称之为“诉诸无知式诡辩”。比如:有一位画家,给教堂画壁画,别出心裁把小天使画成六个指头。牧师见此愤怒地责问:“您什么时候见过六个指头的小天使?”

“没见过。”

画家回答,“但是,您见过五个指头的天使吗?”

牧师被问住了。

牧师以没有见过六个指头的天使,无法证明天使的指头是六个,便断定天使的指头是五个。而画家同样以对方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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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五个指头的天使,无法证明天使的指头是五个,便认为天使的指头是六个,他们的论证都是不具说服力的,是诡辩。

这样的诡辩者在生活中常常可以碰到。

甲:“我的东西肯定是你偷了!”

乙:“我根本没偷你的东西!”

甲:“你说你没偷,那么请你拿出证据来,你能拿出你没有偷的证据来,就算你没有偷!”

一个人没有偷东西而要拿出没有偷的证据来,那可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制服这样的诡辩者最好的办法是针锋相对,令其拿出证明偷了的充分的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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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不知

有些诡辩者违犯了法规,往往藉口说:“我不知道,不知者不为罪嘛!”

以此为自己开脱,这种诡辩就是借助不知式诡辩。比如:甲、乙两青年由于好胜心强,进行角斗比试,事先立一字据:“在角斗中,如发生意外,甚至死亡,概不追究。”结果甲不慎将乙误伤致死。事后,甲受到法庭审判,在法庭上,甲振振有词在说:“我不知道立了字据打死人法律还不会饶恕,所以我不必受处罚!”

这就是借助不知式诡辩。

借助不知式诡辩是荒谬的,这是因为,不知道某一事物存在,并不就等于该事物不存在。不知道某一法律条文,并不是此人就不受某一法律条文的约束。

尽管这种诡辩看起来荒唐可笑,但以此取胜的诡辩者却不乏其人。

在日本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位猎人提着狸皮来到毛皮店出售,但是根据“狩猎法施行规定”

,狸是禁猎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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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发觉这个猎人目无法纪,把他带到警察局,要处以罚款。

那位猎人不从,反驳警察说:“不可捕狸这件事,我也知道,但是,我捕的是貉,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捕貉呀!”

“喔!”警察一时语塞,然而,警察也反击说,“狸与貉为同物,所以貉也在禁猎之列!”

但这猎人相当顽固,声称不知道这是狸而坚持不肯付罚款,这件案子只好带到法庭上。

在一审、二审中,猎人均被判有罪,因为动物学家鉴定狸与貉为同物。然而在狸与貉为同一物的前提下,这件案子在最高法院判决为猎人无罪。判被告为无罪的原因是:“狸与貉虽为同一种动物,但也有些地方以不同名称称呼,被告人认为狸与貉不同,对禁猎动物分辨不清,并非故意犯法。”

其实,捕了狸就是捕了狸,知道也好,不知道也好,都是违犯了狩猎法施行规定而应受处罚,而这个猎人玩弄借助不知式诡辩居然得逞于一时。

对于借助不知式诡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给予严厉的反击。

比如,逊得尔原是一名纳粹分子,1958年侨居加拿大。

多年来他不断制造谣言,胡说什么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从未屠杀过犹太人,屠杀之说是捏造出来的,目的在于向德国索取赔偿。于是,“加拿大纪念大屠杀协会”的负责人在1982年向逊得尔提出诉讼,指控他犯有造谣诽谤罪。法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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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了逊得尔印刷的各种小册子,人们极为愤概。可是逊得尔却辩护说:“根据加拿大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知情况不实时故意散布谣言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我一直确信未发生过大屠杀事件,所以不是造谣,故而不能判罪。”

控方当即反驳,纳粹“大屠杀”的罪行在今天已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不知道,逊得尔无词了,经过长期辩论,1985年2月28日,多伦多地方法院刑事庭宣判被告逊得尔犯有造谣诽谤罪。

在铁的事实面前,逊得尔的借助不知式诡辩最后只能是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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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臆测

人的主观认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与客观不相符合。可是,有的诡辩者在论辩过程中,不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仅凭主观的想当然来对客观事物作出断定,以主观愿望或个人成见来论证论题的真实性,这就是主观臆测式诡辩。

《韩复榘审小偷》这则故事中的韩复榘就是如此。

山东的军阀韩复榘,是个不学无术的粗俗人,可为了显示自己公正廉明,断案如神,常常亲自审理案子。他定案子根本不按法律,而是信口开河,随意审案。

一次,韩复榘身穿便服,到街上体察民情,正好遇到两个小偷被逮住,韩复榘命令跟班的:“给我把小偷带过来!”

小偷被带到近前,韩复渠指着其中一个问:“你偷的啥?”

“小人偷了一头牛。”

“嗯!还好。牛不声不响,你偷它,它也不叫唤,说明你贼胆不大。开释!”

韩复榘接着又问另一个小偷:“你偷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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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偷了一只鸡。”

“好你个偷鸡的贼子!你知罪吗?”

“小人知罪。”

“哼!你罪不轻。那鸡一抓它就嘎嘎乱叫,你胆敢偷鸡,什么样的东西不敢偷?拉下去!枪毙!”

众所周知,一头牛比一只鸡值钱,因而偷牛的罪名远远要比偷鸡的罪名重得多。可是,这个军阀不是根据情节轻重来断案,而是根据“牛不叫”与“鸡会叫”来确定罪行的轻重,偷牛的无罪,偷鸡的却被枪毙,这种仅凭主观臆测、自作主张的断案方法,不只是荒唐可笑,而且是黑白颠倒的诡辩,这就是主观臆测式诡辩。

主观臆测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原因就在于,诡辩者的论据仅仅是想当然的主观臆测,这种论据是不可靠的,用这样的论据是无法达到论证其论点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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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情感

所谓情感,就是由一定的事物所引起的主观体验和反映。

当一个人对某些事物持有欢迎趋向的态度时,他接触这些事物,便会产生喜悦、欢快等肯定性情感;当一个人对某些事物持有反对或拒绝的态度时,他接触这些事物,就会产生憎恶、悲哀等情感。当诡辩者论述自己的观点或反驳他人的主张时,不是摆事实、讲道理,而只是以自己的好恶等情感作为论证的根据,凡是所喜爱的人说的都是真理,凡是所讨厌的人说的都是谬误,这就是诉诸情感式诡辩。

我国南朝时期的虞讷,称得上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一次,年轻人张率把自己写的文章送给他鉴定,虞讷哪里瞧得起张率这个无名小辈?只见他漫不经心地翻了几页,然后傲慢地说:“这些都是不像样子的东西,怎能拿来给我看?”

张率的文章本来是写得不错的,听了虞讷这番话,心里很不服气。过了一段时间,他再次把新作送给虞讷看,这回他灵机一动,先诡称这是文学家沈约的作品,虞讷一听是权威人士的大作,马上另眼相看,边看边赞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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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手笔,果真不凡!”

张率看到虞讷的这副神态忍不住说:“老先生,其实这是曾被你说得一文不值的人写的呀!”

虞讷听后,顿时陷入窘境。

本来,评价一篇文章的好坏应以文章的思想内容的优劣、写作手法的高下作为标准,不管是对名家还是无名小辈的作品都应该如此,而虞讷则不然,他对无名小辈的作品就说是“不像样子的东西”

,听说是名家作品就称赞“果真不凡”

,他的这种论证方法便是十足的诉诸情感式辩。

以情感来左右自己判断的情况并不少见。

纳粹头子希特勒反对相对论,并不是根据相对论本身是否科学,而是由于发明相对论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是犹太人——纳粹所仇恨之人;喜爱韩愈的人,因为韩愈是唐宋八大家之首的大文豪,如果有人说韩愈得了花柳病,肯定会被斥为胡言乱语;崇拜唐太宗的人,因为唐太宗是贞观之治的英明皇帝,如果有人告诉他唐太宗是杀死自己的哥哥而当上皇帝的,也必然会被认为是大谬不然;有些人因为培根做官不清廉,曾因收取他人的红包而被罢官,而对培根学术著作的价值也拒绝承认;由于罗贯中在《三国演义》中丑化了曹操,许多人看了之后受到感染,因而对曹操在文学史上的造诣也加以否认;如此等等,就是仅仅以自己对他人的好恶情感来代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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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物的判断,这就是诉诸情感式诡辩。

许多事实告诉我们,被喜爱的人说的话并不都是金科玉律,有真也有假;被仇恨的人说的话也未必都是谬误,往往有假也有真。

如果一个人的情感操纵了理智,连基本的事实、基本的逻辑规则都不顾,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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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怜悯

诡辩者在为自己辩护时,不是利用确凿的证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而是装出一副可怜相,喋喋不休地诉说如何可怜,企图激起别人的同情心、怜悯心,使对方接受他的不正确的观点。这就是诉诸怜悯式诡辩。

在法庭上常常可以见到玩弄诉诸怜悯术的诡辩者。

“我上有父母,都是年近古稀,下有儿女,尚不能自食其力,我有罪并不值得可怜,可您要可怜可怜我一家老小,如果我被判刑进了监狱,一家老小将无人照管,叫他们怎么活下去呀!”

当诡辩者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诉说起来,那些感情脆弱的人往往丢开结论与前提之间的关联,成为眼泪的俘虏,产生出一种极为荒唐的结果,我们可千万不能小看这种诡辩的作用。又如:1671年5月,伦敦发生了一起迄今为止英国历史上最大、最著名的刑事犯罪。

一个以布勒特为首的5人犯罪团伙,偷去了英国的“镇国神器”——英国国王的皇冠。国王查理二世对这些目无法纪、胆大包天的歹徒非常感兴趣,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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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提审为首分子布勒特。

查理二世:“你在克伦威尔手下时诱杀了艾默恩,换来了上校和男爵的头衔?”

布勒特:“陛下容禀,我不是长子,所以没有继承权,除了本人的性命以外别无所有,我得把我的命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查理二世:“你还两次企图刺杀奥蒙德公爵,是吗?”

布勒特:“陛下,我只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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