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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散步-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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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春、惜春之名及其经历,便来自作品“原应叹息”的意义体系,表现繁华消歇的世界观。因此,符号本身与现实本是不相干的,必须通过意义的建构系统,才能在符号中出现象征现实的状况。
文学与作者的心灵真实
055。文学与作者的心灵真实
在这个立场上说,强调作品应该来自作者心灵的真实,自然比较合理,因为作者心灵的真实即是作者意义建构系统的核心。在中国传统的文学理论里,这种作者心灵的真实不仅指作者个人特殊的性情与世界观,更要指人类内在的普遍真诚(所谓仁、性、理),惟其具有内在的普遍真诚,文学作品传示意义及达成人与人之间真实的感通才有可能。故许衡说:“凡人为诗文,出于何,而能若是?曰:出于性。”(《语录》)张之翰说:“文不本乎理,岂得文之真?诗不由乎义,岂得诗之灵?”(《陈菊圃尚书以诗相饯依韵为别》)黄宗羲更说:“诗以道性情……盖有一时之性情,有万古之性情。夫吴歈越唱,怨女逐臣,触景感物,言乎其所不得不言,此一时之性情也。孔子删之以合乎兴观群怨、思无邪之旨,此万古之性情也。”(《南雷文定四集》卷一《马雪航诗序》)对一位作者来说,合不合乎个人之真是判断他作品的标准。对普遍的文学作品而言,则万古性情的普遍真诚,也可以当做判断真文学抑或假文学的准则。
当文学批评以此为准则的时候,自然会不满于文学创作只在文字语言上用力。因为,正如前文所说,所有文字的含义及文字之所以能够代表现实事物,均仰赖这个真实的意义系统。如果一名创作者根本没有一套意义系统,那么,所有文字都是无意义且凌杂不堪的。正如同缺乏文化的整合力和价值系统,符码的创造便失去了意义,仿佛空中的闪电,只有杂乱繁多的影像一闪一闪,漂亮,但无价值。我国传统文评中,对“执著造作语言文字”者的批判,显然也是如此。所谓“造作语言,驰骋才智”(《胡校y语录》);“雕琢自是文章病,奇险尤伤气骨多”(《读近人诗》),造作与雕琢四个字就讲得很好。
但是,如果文学批评执著于这一点,进而宣称文学作品必须来自作者的真情实感乃至实际经验,却可能会发生一些问题。为什么呢?首先,从实际创作经验上说,文学作品既然来自想象的运作,它便可能与作者实际的生活及情感状态无关,通过普遍之仁心,作者可以跨越自身的存在。其次,就作品来说,作者究竟是真情还是虚假,是无从知道的。我们都是通过作品去理解作者,可是,作者实际心灵与作品中表现的作者心灵并非同一。既非同一,其中即可能有差距,而是否有差距却无法测知。何况,我们所能认识与理解的,只是作品中的作者,永远不可能直接理解实际的作者,又怎么能对作者的人格或情感状态做论断呢?第三,将文学之真伪判准,放在不可知的作者情感上,是否恰当?文学永远只是文字构成的世界,其中的情、理、事,都由文字符号的构成关系来决定。固然此一符号世界为作者所造,其关系亦代表作者所欲传达的信息,但是,我们又必须注意,文学的语言与科学语言不同,它本身自有其生命,是“非透明”的。一首诗的意义,只依其文字而生。文学的真伪,只能依作品的文字构筑来论断。
056。文学之真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一篇文学作品中,意义的显现,其实包含了三个结构关系:一是文化意义系统,一是作者的意义系统,还有一个则是作品本身的意义系统。从前,王船山曾经批评贾岛“僧敲月下门”、“僧推月下门”的故事,说贾岛根本是在造假,因为如果是真正见到僧人入寺,则僧推就是推、敲就是敲,还有什么好研究的呢?殊不知作者炼字炼意,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协调文化、作者与作品的意义系统,而这些意义系统,最终的体现仍然在作品本身的意义中。因此,我们只能问是僧推对一首诗好些,还是僧敲好些,而不能质问诗人所见到底是推还是敲。因为,对一首诗来说,它若写推,推就是真实;若写敲,敲就是真实!
为人生而艺术
第十六章 文学与道德
文学与真实的问题,一如文学与社会或文学的功能问题,事实上都关系到一个更根本的问题,那就是文学与道德。
057。为人生而艺术为艺术而艺术
可不是吗?文学如果能够陶冶人心、教训社会、发挥经世济用、风上化下的功能,对现实社会状况有所反映与批评,则文学便常被视为是道德的,或是具有道德功用的;如果文学本身在内容及其传达的意义上,具有洗涤情绪、提升人性,或包含道德教训等性质,则它也常被看成是含有道德意义的。至于一位文学创作者,如果确实能在作品中表现以上这些状况,我们也常称赞他是有道德使命感、有正义、有社会良知的文学家。
从历史上看,像杜甫、白居易这样的文学家,简直令人感动,他们那种民胞物与、关怀社会的热情,那种执著于批评社会、针砭时政的道德勇气,那种忠爱缠绵、眷眷君国的情操,鼓舞了无数在文学道路上摸索前进的后辈。每个文学创作者都自觉地要做时代的歌手、群众的代言人,充满了道德使命感。激烈一点儿的,则更想通过文学达成某种社会改革,譬如替穷苦劳工谋福利等等。而且,也只有这些改革及表现能够成功,文学创作者才觉得他的工作没有白费,他对社会才有贡献;否则,他就要自艾自叹,认为果然是“百无一用是书生”了。
同样,讲道德、讲社会及伦理责任的人,也对文学,不带有道德意涵的纯粹文学艺术,甚为鄙视,认为那只是无聊的游戏。《鹤林玉露》卷十六曾记载:“胡澹庵上章,荐诗人十人,朱文公与焉。文公不乐,誓不复作诗。”朱熹这种态度并不纯是个人的问题,许多道德家都有类似的表现。在西方美学史上,上起柏拉图的《理想国》,下迄托尔斯泰等人,不但是行政当局,也是社会大众有意无意、理所当然的观点,他们共同认为文学与艺术乃是道德的仆人,是道德的手段与工具。艺术达成了这个功能,他们便认为可以接受,而且,是应该的、值得赞美的。否则,即是无益的游戏、有闲阶级的消遣以及可耻的精力浪费,甚至,对社会还会有不良的影响。因此,根据他们的理想,这一类文学乃是必须扑灭的。
历史上为什么经常会出现伟大而道德高尚的人居然说出这类蛮横凶狠的话,而行政机构更是常以道德的理由去禁焚文学,原因都在于此。这证明了泛道德主义的可怕。他们反对文学的理由,虽然不同于只懂得经济现实价值的小人,但其结果又有什么两样呢?
然而,文学与艺术,果然和道德无关吗?有些人确实曾经如此宣称过。他们强调艺术的美感经验乃是人类所能得到的最深刻、最伟大的经验,其他性质的事物不应该去干扰它。文学不是作为愉悦、教训或政治的工具,它本身就是终极的价值。因此,无论是创作者或艺术本身,都是“为艺术而艺术”的。
在这种说法底下,他们甚至发现艺术品那种“魔鬼式”的魔力。它们可能充满了原始而深刻的原罪、激情和冲动;它们可能经常发出痛苦的呼喊,以反抗代表社会的道德家的要求,反抗现实环境的压力;它们可能在那些“有意味的形式”中,让人产生特别的情感与认知;它们更可能来自本能欲望的驱迫,来自潜藏在人心深处精神黑暗面的病态幻想。而这些,不但可能与道德无关,甚而根本就是反道德或超乎道德之外的。
如果文学的真面目真是如此,要求文学具有道德意义,岂不是甚为可笑吗?文学与道德之间尖锐的对立,似乎也是无可避免的了。因为他们这些说法,固然划清了文学与道德的界限,保住了文学的自主性,但道德家岂不更有理由相信文学及文学家果真是不道德的吗?
事实上,人生又怎么能脱离道德?人生又怎么可能没有道德的向往?可见这种讲法,在理论及实际情况上,都没有裨益。我们如果确实要解答文学与道德的问题,显然不能采取这种立场。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文学与道德的复杂关系
058。文学与道德的复杂关系
我们必须彻底明白,文学与道德是极为复杂的多层次、多面向、多性质的关系,任何简约化的单纯想法都有自我谋杀的可能。以文学描述的题材来说,文学可以描述事实经验,也可以描述修养及境界意义的经验。而它若描述修养及境界意义的经验时,通常会被视为道德或含有道德教训,作品也可以被看做传示此道德的工具。它若描述事实经验,事实经验有善之事实,亦有恶之事实。描述前者,辄被视为道德或道德宣传;描述后者,则要引起社会的惊疑和愤恨,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至于作者是否别有道德目的,而要描述此修养境界经验、善之事实和恶之事实,则又是另外一层的问题了。换言之,题材可以是道德的,也可以是不道德的,题材与道德无关。作者可以有道德意识不自觉的流露,可以有道德或背德目的的创作动机,也可以有毫无道德的考虑。读者更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道德观点,对作品做各种道德判断。
文学与道德,就是在题材、作者、作品、读者之间所构成的这种复杂关系。譬如,一位背德无行的作者,也可能写出以不道德题材所构成的道德作品;一位充满道德意识与道德目的的作者,也可能使其作品让读者产生不道德的印象。有些作品,某些读者视为不德,某些读者又视为道德;某些时代视为不德,某些时代又视为道德……诸如此类,简直复杂极了。
但更严重的,在于所谓道德的判准与层次甚多差异。例如《金瓶梅》与《水浒传》,在社会教育功能上,确实有诲淫诲盗的可能,所以,某些人批评它是不道德的,要禁之烧之。但从创作态度上说,作者确实又在里面表现了对人生社会的悲悯、关切、批判与理解,所以,它也是道德的。这两种德或不德,其实都能成立,只因为所考虑的角度和用以判断的准则不同,所以才有了冲突。
这种冲突,并不只表现在文学中。事实上,人生经常处在伦理价值的矛盾与冲突之间。例如,“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些基本上都是价值不同的矛盾,而人生就是在价值之中进行着它的道德抉择。在此道德的实践历程中,我们固然无法解决“理分实现的冲突”,但是,在观念和态度上却必须明白,各种道德理分虽往往有不相容性,可是也不妨都是对的、应该的。而一位合格的读者,就是要以这种广大通达的眼光心量,去体察、理解一篇文学作品在各种不同的道德认取及理分判断上可能的结果,以免使自己变成一个道德偏执狂,执著于某一种道德,而形成了因道德而来的暴力,反而摧毁了道德。
像《朱子语类》卷五载:“因语某人好作文,曰:‘平生最不喜作文,不得已为人所托,乃为之。自有一等人,乐于作诗,不如移以讲学,多少有益。’”讲学是对的,但作诗作文又何尝无益?只因为人若自以为是道德,便忽略了跟自己不同的选择也可能是道德的,只不过跟自己的道德的性质不甚相同罢了。请记住桑塔耶那(G。 Santayana)的话:“道德学者们大抵长于诋毁而不善于欣赏艺术的诸种效果,因为他们所据以判断的原则,正是那被他们用来控制并抹煞各种审美效果的原则。这未尝不能表现某种趣味品赏的来源,但它只合于那般相当盲目地喜爱较原始审美价值的人。”
近些年来,我们看过了太多这一类道德学者。他们大声疾呼,认为作文若缺乏对国家民族、人类社会和劳苦大众的关爱,而只写小儿女的悲欢,简直就是该杀。而另外又有些道德家,对于作品描写性爱、死亡、饥饿、疾病、衰老、孤独、狂乱、屈辱等无常生命的冲击,以及社会的苦难,不能忍受。他们说,为什么光写人生社会的黑暗面呢?此人大概别有居心,大概神经错乱,大概素行不良,大概……这两类人,不仅伤害了文学,同时也断送了道德。
道德与作品的整体审美效果
059。道德与作品的整体审美效果
其实,文学与道德不是这样讨论的。一篇文学作品,其题材诚然可能具有社会意义的道德或败德(例如同性恋、乱伦、杀人越货、私鄙残吝……),但在未经作者赋予道德判断——在作品中赋予道德意义与判断——时并无德不德可说。
由作者的道德处理与判断,才形成了作品的主题。但是,请注意,这种处理的结果是否为道德,并不依作者的创作动机来评断,更不依社会道德习俗来评断,而必须依循作品内在的意义关联所构成的整体审美效果来评断。如《红楼梦》虽描述家族中淫、贪、乱、渎的现象,我们却不会因此而说作者不道德;《水浒传》刻画强梁,宣示替天行道的强人道德,我们也不可能从社会习俗的眼光来认为它的主题不健康。相反地,我们深为作品内在意义关联的整体审美效果所感动着迷,我们不仅认为作者及作品是道德的,我们还认同了这种道德。
这种认同,当然也有一些危险,譬如读犯罪及侦探小说的青少年很容易因此引发这种认同并引起犯罪动机,致使文学作品成为罪恶的教唆者。但是,第一,这是读者的问题,夜行者只能自信不为盗,不能使犬不吠,任何一位作者、一篇作品,都不能为其他人的愚笨负责。第二,正因为作品所宣示的道德能为读者所认同,我们才能相信艺术也可以有道德效果。所谓道德效果,是说一篇作品,如果真能达成它整体意义关联的审美效果的话,它自然便蕴涵有因主题而来的道德效果,不必再刻意去装饰、载负任何其他的道德教训。同时,由于作品的道德观念不一定吻合社会道德习俗,所以,它反而能开拓我们的道德领域,加深我们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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